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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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06-8
ISBN:9787503665233
作者:赵万一 主编
页数:357页

作者简介

《商法学》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适应国内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适应国际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准确把握现代法律精神,在吸纳国内外法学研究最新成果的基上,树立精品意识与创新观念,致力于打造品牌教材•为了确保编写质量,我校通过专家论证,由教材•员会遴选高水平教师承担本套教材•编写任务,并在教材•设经费上给予了重点持。我们对本套教材•特色要求是:通过对基本知识点的重点述,保证学生掌握基础理论;通过对学术前沿问题的绍,拓展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通过对基本技能训练的指导,提高学生处理法律事务和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通过课后作业的问题设计,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深入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立法体系  第三章 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章 商事法律关系  第五章 商业登记  第六章 商业名称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八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公司的资本  第十章 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二章 证券和证券概述  第十三章 证券的发行  第十四章 证券的交易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五章 票据概述  第十六章 票据法概述  第十七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十八章 票据行为  第十九章 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第五编 保险法  第二十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章 保险业法第六编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破产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 破产程序法  第二十五章 破产实体法

章节摘录

  第二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  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而加以保护。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4)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事非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  (二)商主体的特征  商人作为商法上的行为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首先,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所谓商事能力系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指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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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6条)

  •     编得不怎么好
  •     因为是西政的本科用书总体是很不错的
  •     还不错,挺喜欢的!!
  •     看起很厚,其实只学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是事实上还是背了到了晚上2点钟。。。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制定教材,很好~
  •     有较多法理内容,非法学学生不需要,而且学起来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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