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4
ISBN:9787511819680
作者:范健,王建文
页数:476页
作者简介
《公司法(第3版)》是一本公司法研习者不可错过的优秀教科书,亦是目前国内公司法领域的最新版教科书。《公司法(第3版)》紧扣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公司立法实践,以十七章之篇幅对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作了系统梳理,并作适度延伸与拓展。《公司法(第3版)》的亮点在于,作者始终关注我国公司法律实践,一方面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底公布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对下一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加以探讨,另一方面对实践中出现的疑难点问题及其司法对策,提供启发性的解决思路,为法务实践提供有效参考。
《公司法(第3版)》以法学本科生为主要适用对象,但由于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前沿性理论与实践操作方法,亦可作为教学研究人员、法学专业及经管专业研究生以及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学习与研究公司法的参考读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的内涵与变迁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第五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六章 公司登记制度第七章 公司章程第八章 公司的人格制度第九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第十章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第十一章 股东的出资与股份第十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十三章 公司债第十四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五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的变更第十六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
《公司法(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内容概要
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经济法、国际商法。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七十余篇,出版独著、合著及主编教材近三十部,主要有:《破产法》(2009年,合著)、《公司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8年,合著)、《商法案例分析》(2008年,主编)、《商法》(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7年,主编)、《商法》(第三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2007年,主编)、《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2007年,合著)、《证券法》(2007年,合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2005年,合著)、《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2004年,独著)、《商法论》(2003年,合著)、《公司法论》(上卷)(1997年,合著)、《中国经济法》(1995年,主编)、《反倾销法研究》(1995年,独著)、《德国商法》(1993年,独著)等。
王建文,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人选)。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本科)、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曾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2006年)、江苏省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7年)、2008年商法学优秀论文三等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8年证券法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发表学术论文近四十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出版著作及参编教材二十余部,主要有:《中国商法立法体系:批判与建构》(2009年,独著)、《商法教程》(2009年,独著)、《破产法》(2009年,合著)、《公司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8年,合著)、《商法案例分析》(2008年,副主编)、《商法》(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7年,参编)、《商法》(第三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2007年,参编)、《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2007年,合著)、《证券法》(2007年,合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2005年,合著)、《商法论》(2003年,合著)等。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企业的特征企业是人类为了持续地进行有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实体,它具有与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同的社会属性。企业的特征正是这种特殊社会属性的表现。一个完善的法律概念应当将该概念所界定的对象的基本特征都包含在内。基于此,在我们所给定的企业的定义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企业的特征。但企业法律概念中所包含的企业特征毕竟还过于抽象,难以具体把握。因此,为进一步阐述企业的含义,我们特地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企业的特征予以分析。(一)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得企业与企业主及其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个人区别开来,也明确标示了企业的外延并不限于公司这种最典型的企业形态。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法典中,一般不在商主体意义上使用企业概念;但公司则被认为是商人。同时,在性质上应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所谓个体商人则不被看作企业,而是将其作为自然人的延伸即所谓“商自然人”。此外从事商行为的自然人也被视为商人。因此,形成了企业、企业主以及其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个人均包含于商人范畴的局面,从而使这几个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的含义模糊起来。人类早在原始社会初期,为了抵御自然力量,满足生存的需要,就已开始了利用部落这种组织形式进行生产活动。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后,人们为了实施依靠单个人难以实施的经济行为,获取在个人状态下难以获得的财产规模效益,在个人财产聚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种经济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人类借以谋生或获取商业利润的最基本的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就是企业。因此,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就其本质而言,原本就是对个人经济活动的超越。企业是一个源于又独立于结合成企业的个人的“法律拟制”的人。企业作为组织体意义上“法律上的人”,一方面,通常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具有团体性;另一方面,在维系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组织结构上,也通常会形成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机关或决策机制,从而具有意思能力。这两点充分表现了企业的组织性。但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组织性并非必须借此才能表现。进入法律视野的企业,其组织体也可因法律“定格”而由一个人“组成”,其典型形式为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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