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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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4
ISBN:9787300134468
作者:杨秀清
页数:260页

作者简介

《民事诉讼法》特书:1.“双师型”作者,既有丰富的本科教学经验,又有丰富的司法考试辅导经验,能够将本科教学目标与司法考试考核要求有机结合。2.引领教学创新,探索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对接,注重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3.体例简洁,语言精练,阐述基本概念、理论与制度,不作过多的理论分析和观点评述。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第六章 当事人
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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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概要

杨秀清,女,1966年3月生,河北人。1987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得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后于1999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教授,副所长。主要著作有:《民事诉讼法学》、《调解立法研究》、《协议仲裁制度研究》、《民事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并在《政法论坛》、《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论坛》、《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熟练地掌握一般地域管辖的关键在于,掌握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人而言,确定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二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如果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我国确立了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的规则。(二)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当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此外,《民诉意见》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其中包括:(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实际上将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地方视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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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如题,好书一本。只是11年版的,13年是新民诉法施行,有内容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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