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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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格致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9
ISBN:9787543218239
页数:320页

作者简介

《侵权责任法原理》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规定为基础,以建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体系为目标,努力打造一本集法解释学、理论法学和案例法学为一体的教材。《侵权责任法原理》适合法学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以及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作为教材使用。也适合广大法律工作者及爱好者作为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参考资料。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含义、调整对象与社会功能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理  第一节  归责与归责原则体系  第二节  过错责任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  第四节  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加害行为  第三节  损害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过错第四章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第一节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理由  第三节  外来原因第五章  侵权责任形态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  第二节  共同侵权责任第六章  一般侵权责任  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商业侵权责任  第三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  使用人责任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责任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七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八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九节  物件损害责任第八章  侵权责任方式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的含义与体系  第二节  侵权责任方式的一般适用规则  第三节  侵权责任方式与其他责任方式的竞合第九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参考书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立法的又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无疑对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百姓生活有着深远影响。为向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本反映《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及我国目前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水平和法制建设状况的教材,我们编写了此书。  本书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规定为基础,以建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体系为目标,努力打造一本集法解释学、理论法学和案例法学为一体的教材。全书共分9章,体例安排上遵循我国传统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第一章 至第五章 为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这部分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的地位与功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以及侵权责任的形态等;第六章 为一般侵权责任,主要研究各类一般侵权责任的特点;第七章 为特殊侵权责任,研究《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及特点;第八、第九章 为侵权责任的方式,研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损害赔偿的概念、原则和方法等。本书全面反映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探讨了同命同价、精神损害赔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取消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等《侵权责任法》中的亮点问题。本书各章节均附有相关案例,选取的案例多为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鲜活生动,富有启迪性,为教师教学提供了便利。本书适合法学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以及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作为教材使用。也适合广大法律工作者及爱好者作为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参考资料。  感谢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格致出版社麻俊生主任对本书出版的帮助。欢迎读者提出批评意见及建议,以供我们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内容概要

  蒋云蔚,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讲授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课程,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责任法、医事法等。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曾在《现代法学》、《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过论文近20篇,出版专著1部。  王康,阜阳师范学院法律系教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

章节摘录

  (三)侵权行为并不限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合法行为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违法或不法行为才会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律对此种行为的谴责性评价。侵权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违反的法律主要是对于绝对权利或者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以及作为法的原则的公序良俗等。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当今社会处处充满了危险,故而有了严格的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对于这样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法律并不绝对要求过错和违法性的存在。比如,对于合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行为,因环境污染导致了他人损害,企业能否以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责任抗辩?通说认为,在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上并不要求违法性的要件。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类似,机动车交通侵权行为、产品侵权行为、高度危险活动和危险物侵权行为等均属于特殊的不以违法性为要件的侵权行为。(四)侵权行为并不限于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传统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有过错并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这也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如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等,在理论上称之为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必须以过错作为其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但现代社会正日益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不以过错为特征的而又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大多属于理论上的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一般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归责的侵权行为也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如前面所提到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产品侵权行为、高度危险活动和危险物侵权行为等,它们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他人的损害确是行为人的行为或与行为人控制下的物的原因所致,并进而适用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目前,无过错侵权行为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我国全国人大法工委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对此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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