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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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
ISBN:9787300113760
作者:周珂 编
页数:419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笔记-第115页

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分别作出规定: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如森林资源、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乡环境等人文环境资源的保护;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笔记-第117页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等于不可抗力,前者的范围很窄,不得作扩大解释;其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有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含义,凡是可以预见或可以避免的自然灾害不能作为免责条件;再次,即使发生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加害人必须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才可以免责,如果加害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仍不得免责;最后,只有损害完全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才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此灾害只是引起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笔记-第118页

行政合法性之所以不能成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原因在于:首先,在法理上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许可应以公民合法权益的保留为前提,而不得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其次,公民不受环境损害的权利乃基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受到民法、环境法这些二级法律的严格保护,而排放标准等具体行政许可制度则往往属于部门的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一些属不合法的“土政策”,按效力等级应优先适用宪法和法律,而不得以低等级的法律规范对抗高等级的宪法和法律;最后,如前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这主要针对的就是以行政合法性作为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问题,也是为了防止我国环境行政标准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以及环境标准过时或不科学等现象。目前在我国理论界行政合法性不能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实践中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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