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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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3
ISBN:9787562034414
作者:夏敏
页数:401页

作者简介

《法学课堂必备法规精编之商法1》属于为法学课堂讲授的法规辅导教材系列,有关商法之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的法律、法规罗列详实,而且对于重点法条都有条文主旨、特别提醒、关联法条、论文导航等辅导板块,对于该重点法条的理解有很好的辅助作用。特别对于初学商法的读者,在学习商法理论知识的同时,如果还有一本这样全面、详细的法律、法规指引,相信学习会更有效果、更有效率,也做到了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此外该书在重点法条处还列举了司法考试的真题,做到了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训练相结合,不但让读者对法条的理解更透彻、更深入,而且对司法考试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训练,是一本值得阅读的好书。

书籍目录

丛书说明编者前言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知识点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关键知识点速查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规定(一)    公司法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知识点解析  关键知识点速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知识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知识点解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知识点解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知识点解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知识点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关键知识点速查附录  部分高校考研真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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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堂必备法规精编之商法1》:秉怀信心与责任一并留下属于法学、法学教育、法律人的足迹……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关联法条 特别提醒 典型案例 论文导航 司考真题

前言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条文是法律的最主要渊源。作为以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本科法学教育理应,而且事实上也的确是依托现行法律规定而展开的。同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商法是技术性法律部门,本科商法学的教学更是围绕现行商事法律制度而进行。因此,本科商法学教学需要一本阐释精到,对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并对本科相关考试具有参考价值的法规汇编,本书即定位在为此类法学教辅性质的法规汇编。编者在本科学习期间深刻体验到该类图书的编写一定要以方便读者使用为目的,而本书的编写也正是遵循此理念。一、本书正文内容及特色本书正文收录的商法子法律部门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以及证券法。前面4个子法律部门属于商主体内容,证券法是与最重要的商主体即公司密切关联的法律。

章节摘录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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