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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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7
ISBN:9787307077423
页数:202页

作者简介

《行政法实训教程》内容简介: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年轻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的学历教育,还要承担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重任。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着力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还要引导学生从万千生活表象中凝练法之要义,在实务操作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拓展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实训概述第二章 行政执法 实验项目一:行政法规制定 实验项目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实验项目三:应申请行政行为 实验项目四:行政调查 实验项目五: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实验项目六: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实验项目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实验项目八:行政许可 实验项目九:行政强制执行 实验项目十:行政征收 实验项目十一:行政应急第三章 行政复议程序 实验项目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实验项目二:行政复议申请程序 实验项目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第四章 行政诉讼 实验项目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鉴别 实验项目二:特别权力关系的突破 实验项目三:行政确认的可诉性 实验项目四:行政诉讼管辖 实验项目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附参考文献

前言

  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年轻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的学历教育,还要承担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重任。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着力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还要引导学生从万千生活表象中凝练法之要义,在实务操作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拓展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我们在多年的法学实验教学中充分认识到:对法学专业而言,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已成为关系到法学专业办学水平和提高学生专业素质的内在要求,法学实验教学是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和职业素养的不可或缺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其重要性比肩理论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实验教学,基于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其实验方法、手段以及目的都迥然有别于传统的理工科实验,法学实验教学必须跳出狭隘的实验室实验之局限,走出一条符合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融实验、实训、实践于一体的“大实验”或日“综合实践”模式。  重视实验教学和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是武汉大学法学教育的传统特色。早在1979年武汉大学恢复法学教育之初就提出了“完善心性、夯实基础、强化实践、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在坚持培养法律人健全心性的品格的基础上,寻求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协调发展,将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相结合,推动开门办学,提升实践能力,以形成学校与社会、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机制,将实验教学作为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和创新精神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在2002年以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原则基础上,整合已有的实验机构,组建了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明确提出了“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大胆创新、引领潮流”的大法学实验观,即根据现代法治对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将专业基础型实验、综合应用型实验及创新拓展型实验所对应的“实验、实训、实践”三个层次实验形式整体融入或渗透到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

内容概要

   黄启辉,男,湖北武汉人,1979年3月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1997—200 1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2007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6月毕业留校任教至今。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

章节摘录

  2.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流程。  具体行政行为有众多的形式,所适用的具体程序步骤不尽相同,但从过程来看,应包括以下基本步骤:具体行政行为有依职权与应申请两类不同的行为方式,这两种方式处理程序开始的前提不同。  依职权处理行为程序的开始,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主动确定的,而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则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处理程序开始的方式为立案。立案时,一般要履行内部的报批手续,决定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的承办人员,并将其情况及时通知相对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  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掌握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相关的信息和事实证据,为作出最后的决定作准备。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调查措施、具体步骤进行,不能侵犯相对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认为调查取证比较充分、准备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给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以进一步验证所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听取意见的方式按法律规定进行,对于影响较大的决定,一般应采取听证会的方式,相对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其合理的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予采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拟定处理决定,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为书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作出后,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给相对人。送达完毕后,处理程序结束,具体行政行为对外正式成立。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行政参与权。它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直接参政(成为公务员)的权利、知情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五个方面的内容。  (2)行政受益权。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从行政主体或者通过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获得利益的权利,包括基于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就业方面的权利、享受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受教育方面的权利以及其他享有利益的权利等。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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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内容很实用。发货慢,二十天很没收到。电话客服态度不好
  •     书本内容不是很详细,但对实践教学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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