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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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8
ISBN:9787302261926
作者:孙光妍 编
页数:216页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史》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中的一种,教材对于培养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建构学生法史学的基础知识体系,开拓学生法律文化的视野都具有创新性的效果。
本教材特点:知识要点清楚;知识面拓展较宽;突出案例教学的比例;增加中国古代经济和民商法律知识介绍的比例,以求与当今社会变革的要求相适应。教材适合法学学生入门学习,也适合希望了解中国法制史的读者阅读。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夏朝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规范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变革
第一节 春秋时期社会的变革及成文法的公布
第二节 战国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主要内容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五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辽、金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明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
第二节 清末修订法律概况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

《中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之一。

内容概要

孙光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法律史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精品课程“中国法制史”负责人。出版学术专著5部,在《法学研究》、《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高校教材11部;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7项;获省部级学术奖励5项。代表作:《新民主主义宪政立法的有益尝试——1946年(哈尔滨市施政纲领)考察》,获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进程之回顾》获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其三,《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为主刑、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该刑罚体系已经基本上与近代西方刑罚的刑罚体系相当,与传统的残酷野蛮的刑罚体系相比,有着明显的进步。其四,《大清新刑律》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如第十条规定:“凡律例无正条款,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害国交、妨害选举、妨害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3.《大清新刑律》引发的“礼法之争”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这是统治阶级内部的西学思想同封建传统在法律思想上的交锋。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还是较多地汲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的区分。在“礼教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附则《暂行章程》共五条,对新刑律的某些条款作了重要修订。其内容:一是对部分罪行仍坚持适用“斩刑”。《暂行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危害皇帝乘舆车驾者、内乱罪、外患罪以及杀伤尊亲属者,仍用“斩”刑。二是增加了死刑。第二、三条规定:见有损坏、遗弃、盗取尸体者,以及强盗罪,“应处二等以上徒刑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三是修订新刑律条款。第四条针对新刑律中对“无夫奸”未定罪,特补充规定:“无夫奸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其相奸者亦同。”第五条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但新刑律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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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比较适合教科书外的阅读,内容并不是很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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