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实用法律教程/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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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浙大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308037952
作者:周艳 编
页数:235页

作者简介

本教材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培养学生能力出发点、落脚点,对现有法律基础教材进行了结构建调整,增加了技能训练和阅读材料的内容,使教材凸显出实践性特色。
全书共十四章,除了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之外,其余十二章还编写了行政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知道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合同法、公司法和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劳动法、档案法和保密法、仲裁法、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20余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体系完整,条理清晰,尤其是每章都有相关典型案例及分析,并根据教学需要编写了训练题目,力求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知识与能力相结合、针对性与操作性相结合的目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与实施  第四节 依法治国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  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  第五节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  第六节 诉讼时效第六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第一节 婚姻法  第二节 继承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权法  第四节 商标法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合同纠纷的解决第九章 公司法和税法   第一节 公司法  第二节 税法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第十一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节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工资制度  第四节 劳动保护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及处理第十二章 档案法和保密法   第一节 档案法   第二节 保密法第十三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仲裁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仲裁组织、仲裁员和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十四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前言

  为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秘书专业的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浙江大学出版社组织编写了高职高专秘书专业规划系列教材。《秘书实用法律教程》是系列教材之一。  本教材由宁波高等专科学校、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衢州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求是应用技术学院、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合作编写。宁波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系周艳教授任主编,负责大纲的拟订和统稿,并最后定稿;宁波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系秘书教研室主任王珏、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文秘教研室主任阮可、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徐琴任副主编。各章撰稿人为:第一章、第三章魏莉(浙江科技学院求是应用技术学院);第二章、第六章、第十二章周艳(宁波高等专科学校);第四章、第五章郭春发(衢州学院);第七章、第十一章阮可(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第八章、第十章徐琴(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九章卢广辉(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王珏(宁波高等专科学校)。  本教材的编写,依据“理论够用、开拓视野、训练技能”的指导思想,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效果。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欠缺之处,在所难免,请不吝赐教。  编 者  2004年3月

章节摘录

  4.山东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黄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l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撤回其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二)实际应用操作法  1.郭某是某纺织厂司机,一日运布经过某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某走来,递给了郭某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50元再走。”郭某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5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某对宋某说“为什么要罚我?”宋某说:“你超载。”郭某辩道:“我只拉了半车,怎么就超载了呢?”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的态度,再罚50元!”郭某怕争论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100元离去,宋某未出具收据。  问:(1)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正确吗?若不正确,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假如郭某确实超载了,你作为交通检查站的执勤人员该如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2.某市工商局以某市农行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在向农民放贷款购买化肥时,限定农民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排除了其他经营者公开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规定为由,并依据第23条规定,对某市农行处以10万元罚款。该行不服,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问:假设你是该行的行长秘书,你可建议领导以何为理由申请行政复议,争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呢?  【阅读材料】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在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进行赔偿时据以计算赔偿金额多少的尺度。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规定赔偿标准时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的负担状况。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不同程度的侵权损害,给予不同形式的赔偿。  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采取支付日赔偿金的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按不同的伤害给予不同的赔偿。身体伤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种。(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2)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3)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生活费。  3.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权即意味着死亡。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受害人生前所抚养或赡养人的生活费。  4.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国家侵犯财产权的损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没收、扣押、查封、变卖财物;罚款、罚金、冻结财物;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损坏财物等。而就财产权受到损害的状态而言,有物之失去控制、物之灭失、物之功能或性能减弱等几种状态。针对不同的损害方式所造成的不同的损害状态,应当采取不同的赔偿方式和不同的标准:(1)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国家只以返还原属受害人的财产为限,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孳息。(2)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如未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解除即可;如遭受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如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则给竹相应的赔偿金。(3)对财产已拍卖的赔偿,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但对于折价或变价处理的,则应按市场估价赔偿。(4)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是给予停产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章刑 法  【学习目标】  1.掌握刑法原则、效力;犯罪理论;刑罚。  2.了解刑法概念、任务;犯罪种类;时效。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广泛性。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如政治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人身的、社会秩序的等多方面的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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