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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对外经贸大学
出版日期:2010-12
ISBN:9787811348699
作者:傅龙海 编
页数:210页
作者简介
《信用证与UCP600》内容简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贸实务专业博士生周婷在她的博士论文(见周婷,我国东部地区外贸企业成功出口重要技能比较分析)中对我国企业对大学毕业生应掌握的最重要的技能做了问卷调查和分析。经调查,几千家各类企业在大学生应掌握的几十项技能中都将信用证的制作和处理放在了首位(见各地区外贸企业最重视的前15位出口技能均值排序结果)。
近年来,出口收汇以T/T付款为多,信用证的方式已经渐趋萎缩。但是,作为出口融资、大宗商品的买卖和第一次成交的交易,信用证方式仍然是一种不可替代的支付方式。而信用证支付方式所需要积累的外贸知识最深厚、最广博,不仅要有外贸知识,而且要涉猎到银行学、票据法、买卖法、运输保险及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知识。是否能够熟练的应用和深刻的了解信用证也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外贸知识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在外贸及金融业不断创新与发展的新形式下,编写一本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书籍,成为当务之急。《信用证与UCP600》从法律知识、信用证的基础理论知识出发,结合了目前最新的惯例及规定以及银行金融方面最新的发展、在实践当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浅出地论述,为了加深理解,易学易懂,还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以及对信用证实例的翻译,力求让读者用最少的时间读懂和应用信用证,这对我们外贸专业的毕业生以及将要从事银行金融业的经济类毕业生都是一本很有裨益的教材,也可以作为从业人员掌握信用证业务的指南。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信用证概述 第一节 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关于《LICP600》与ISBP 第四节 关于严格相符的原则第二章 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交易程序、形式和内容 第一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 信用证交易程序 第三节 信用证的形式 第四节 SWIFT信用证 第五节 信用证的内容第三章 信用证的种类及实例翻译解析 第一节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实例一]即期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SWIFT 700) [实例二]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SWIFT形式) [实例三]承兑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 [实例四]假远期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 第二节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 [实例五]可转让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 [实例六]背对背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 第三节 对开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 [实例七]循环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 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实例八]备用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 [实例九]保兑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 第五节 软条款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实例十]软条款信用证的中英对照 [实例十一]软条款信用证的实例及翻译第四章 审核信用证和修改信用证 第一节 审核信用证 第二节 修改信用证 [案例一]出口PVc劳保雨衣(L/C结算) [案例二]出口电容器第五章 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的缮制与审核 第一节 汇票的缮制 第二节 商业发票的缮制 第三节 提单的缮制 第四节 原产地证书的缮制 [案例一]出口劳保雨衣(自营出口,L/C结算) [案例二]出口电容器第六章 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收付和融资方式 第一节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 第二节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 [进口案例一]进口PBT化工原料 [进口案例二]进口鱼油 第三节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第七章 信用证欺诈防范 第一节 卖方欺诈行为及防范 第二节 买方欺诈行为及防范第八章 信用证典型案例和疑难解答 第一节 有关信用证支付的典型案例 第二节 有关信用证支付的疑难解答附录 常用外贸英语缩写及含义参考文献教学支持说明
编辑推荐
《信用证与UCP600》:全国高等院校“十一五”规划教材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理论信用证之所以使开证行承担了对受益人绝对的付款责任,是因为信用证的开立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之间应有协议,这种协议是按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成立的,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另一个要件是对价原则,根据普通法的原则,一项权利如果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那么这项权利也就不存在。信用证交易按照英美法的原则有两个难点:(1)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是一项对卖方发出的允诺,并没有得到卖方任何承诺的答复,也没有从卖方得到对价,然而,开证行却因此承担了不可撤回这项允诺——绝对付款的责任。(2)在信用证的交易中,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根据他与买方之间由开证申请书建立的合同,在买方与开证行的合同中,规定了以卖方为受益人,开证行须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但卖方并不是开立信用证合同的当事人,而是第三人。按照普通法的原则: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第三人是不能主张合同权利的,也不能依据合同提起诉讼。那么,开证行向第三人(卖方)作出履行付款义务的允诺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或者说卖方能否依据这项允诺主张权利?按照信用证交易的惯例,卖方是有这样的权利的,而且一旦开证行违约,卖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据信用证提起价金之诉。更进一步的是,开证行向卖方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不论买卖双方是否因买卖合同发生任何争执或买方与开证行之间发生任何分歧,买方是否有清偿能力,开证行都必须向受益人承担付款的责任。从法律上讲,开证行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并解除了基于约因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银行承担这样一种责任,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对价是什么?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能否以信用证的形式建立起一项有效的合同?如果开证行与卖方之间发生争执或开证行违约,卖方能否依据信用证对开证行提起价金之诉,从法律上得到保护?半个多世纪以来,法学家和法官们对这一问题发表了不少著述,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卖方和开证行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卖方由于履行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并且放弃了直接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就构成了给开证行的对价。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