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行政报审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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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3
ISBN:9787114089282
页数:203页

作者简介

《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行政报审工作指南》主要供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勘察设计单位使用,也可供施工、运营及其他相关单位查阅参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职能管理部门较多,包括国土资源、地震、建设、公安、环保、林业、文物、水利、交通、铁路、电力电信、油气管道、军事国防及税务、工商等部门。《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行政报审工作指南》从行政许可规定和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出发,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介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要求,列举公路建设项目各阶段可能涉及的审批或核准、核备事项,说明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的资料或文件内容,阐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履行的程序,并简要说明施工、运营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简介
 1.2 行政审批相关内容
 1.3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4 公路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事项
第2章 国土资源部门
 2.1 国土资源概况
 2.2 公路建设用地指标及节约用地措施
 2.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4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2.5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2.6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2.7 农用地转用审批
 2.8 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审批
 2.9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2.10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
 2.11 临时用地审批
 2.12 相关协议参考格式
第3章 地震部门
 3.1 地震带概况
 3.2 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审批
第4章 建设部门
 4.1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4.2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及修改审批
 4.3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4.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4.5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工艺、材料核准
 4.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4.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4.8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4.9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1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5章 公安部门
 5.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核
 5.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5.3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方案设计审核
 5.4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
 5.5 爆破物品购买证核发
 5.6 爆破物品运输证核发
 5.7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5.8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5.9 爆破器材(保管、押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
 5.10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
 5.11 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5.12 爆破工程项目审批
 5.13 影响交通安全审批
第6章 环保部门
 6.1 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
 6.2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6.3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程序
 6.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6.5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6.6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7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第7章 林业部门
 7.1 林地分布
 7.2 征(占)用林地审核
 7.3 林木采伐许可
 7.4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
 7.5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第8章 文物部门
 8.1 文物保护
 8.2 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
 8.3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许可
 8.4 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8.5 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第9章 水利部门
 9.1 河流及行政主管部门简介
 9.2 河道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
第10章 交通部门
第11章 铁路部门
第12章 电力电信部门
第13章 油气管道部门
第14章 军事国防部分
第15章 工商税务部门
第16章 其他相关部门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章节摘录

  (1)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①拟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③国家发改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  (2)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①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改委。  ②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方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改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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