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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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劳动
出版日期:2008-1
ISBN:9787504565242
作者:本社
页数:80页

作者简介

《瓦斯检查工(复审)》是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复审教材。《瓦斯检查工(复审)》结合现场实际,突出实用,规范瓦斯检查操作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瓦斯检查工(复审)》主要作为煤矿瓦斯检查工安全技术培训的复审教材,也可供煤矿基层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及煤炭院校师生参考。《瓦斯检查工(复审)》由李玉南主编,胡功学、张玉凤、郭涛等参加编写工作;由史宏伟审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节  我国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矿井空气  第二节  矿井和采区的通风系统  第三节  矿井风量分配与调节    第四节  实施“以风定产”  第五节  通风系统及局部通风质量标准检查及评定  复习思考题第三章  矿井瓦斯管理  第一节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二节  瓦斯检查地点、次数及浓度的规定  第三节  瓦斯排放方法  第四节  瓦斯管理质量标准检查及评定  复习思考题第四章  瓦斯检查工技术操作规范  第一节  瓦斯检查工的职责、权利和应具备的工作技能  第二节  光学瓦斯检定器和CO检定器操作规程  第三节  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操作规范  复习思考题第五章  GSF型高压水射流风机在引排上隅角瓦斯中的应用  第一节  GSF型高压水射流风机引排上隅角瓦斯  第二节  其他引排上隅角瓦斯新技术介绍复习思考题附:典型事故案例参考文献

前言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对于矿山这种高危行业来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安全生产的关系十分重大。据统计,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实践证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条件,是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必须做好抓实的重点工作。《安全生产法》规定:“生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矿山安全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全面提高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和识灾、防灾、避灾自救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我们特组织全国各有关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大专院校与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以及生产一线的安全技术人员编写了“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统编教材”。本套教材囊括了矿山特种作业的18个工种:瓦斯检查工、煤矿安全检查工、信号把钩工、电机车司机、空气压缩机操作工、井下爆破工、绞车操作工、测风测尘工、尾矿工、矿井排水泵工、通风安全监测工、矿山救护作业人员、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操作工、耙(装)岩机司机、通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每一工种分为培训考核统编教材、复审教材和考试习题集3册;全套教材共计54册。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节 我国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1.宪法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它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它只规定立法原则,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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