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行车事故预防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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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交通
出版日期:2010-10
ISBN:9787114086946
作者:白春虎//敦进田//韩伟//巫继恒//罗代生
页数:186页

作者简介

《道路行车事故预防基本规律》揭示了一个事实,即驾驶员发现对方,道路上便客观存在离对方远、近两段路。通过对两段路三个点,即“三点两段”之间实际距离的量化,把预防事故与造成事故的实际过程分别展示出来,把真正的“突然情况”与所谓的“突然情况”区分开来,从而明确了预防的重点是造成绝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
《道路行车事故预防基本规律》适用于宣传科、事故科交警和汽车运输企业管理者、车队管理者、车辆保险工作者、驾校校长、驾校教练员、职业驾驶员、驾校学员以及热衷于探讨怎样才能长期实现行车安全的人士。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道路行车客观规律  第一节  道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的场所  第二节  预防危险要经过的两段路  第三节  预防危险的范围  第四节  预防危险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五节  预防危险的正确理念——整体观念第二章  公路混合交通事故的预防  第一节  公路混合交通明显危险的预防  第二节  公路混合交通潜在危险的预防  第三节  两人类不同性质的事故与导致事故的真正元凶  第四节  预防危险的内容与分析事故应有的步骤第三章  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  第一节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预防  第二节  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  第三节  非机动、行人及其他车型驾驶员应做的预防第四章  与“三点两段”相关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交法》的真正特点  第二节  关于具体通行规定的问题  第三节  关于传统事故原因的问题  第四节  关于我国与其他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比较的问题附录一  要有令驾驶员和交警心服的硬道理附录二  山西交警办史上最高规格培训班附表后记

前言

  我们撰著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规律——三点两段定律》与《道路行车事故预防基本规律》两本书,分别在2007年与2010年出版。前一本由实践上升到理性,后一本由理性指导实践。1976年至1996年间,我和罗代生、钱浩、金海龙等人在合作的过程中认识到了“提前处理情况的‘四个步骤’、‘三点成一横线’及‘危险结构”’。1997年,敦进田老师加入后,我们认识到了驾驶员遇对方道路上客观存在的“三点两段”。  我的父亲于1947年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在从事驾驶的几十年里,安全行车超过百万公里。在他的影响下,我和两个弟弟及众多亲友中持有驾照的有几十人,而且大都是职业驾驶员,其中有不少在汽车运输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或在驾校从事教练工作。由于有这种背景,我与几位合作者开始写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随感录,至今已有30多年了。回顾走过的路,真是起起伏伏。1985年以来,先后出版了几本有关汽车驾驶的书籍。我们曾将这些书送给亲朋好友,并介绍给驾驶员请他们提意见,反馈回来的信息,有使人高兴的,也有不少令人沮丧的。有的不屑一顾地说没时间看,有的勉强应付两句,还有的说这是制造垃圾、浪费资源,当擦屁股纸都嫌硬。为此,我们陷入了困惑。经过反思,我们终于认识到问题就出在我们自己身上。作为驾驶员和管理者,我们偏离了初衷,没有完全从驾驶员行车最具体的行为动作入手,造成没能抓住要领。

内容概要

白春虎(工程师),1954年11月生于甘肃天水。原籍陕西西安,童年在甘肃平凉度过。1970—1975年在长庆油田从事汽车驾驶工作,1976年调往华北油田从事汽车驾驶与安全管理工作。2009年其所在单位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敦进田(高级教师),1944年8月生于河北深泽。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在深泽中学从事教学工作。
韩伟(二级警督),1968年5月生于河北南皮。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中文系,现任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秘书处主任。
巫继恒(少校军衔),1976年10月生于安徽阜阳。1992年应征入伍,在部队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方面有深入研究。
罗代生(汽车教练员),1950年3月生于甘肃天水。1968年应征入伍,1971年转业到长庆油田,1976年调往华北油田工作。

章节摘录

  从上述可以明白,超速与“车速快”并不完全是一回事,超速当然可以说是“车速快”,但在限速范围内也有车速快慢问题,存在当快则快,当慢则慢的问题。这一点,只要通过“三点两段”,就会看得很清楚。超车前在安全路段思考危险,细心观察后的加速超车,就是当快则快;转弯前在安全路段做起的减速接近弯道,就是当慢则慢。当然,这些都是限速范围内的快慢。在限速范围内的车速,都是法定允许的速度,不应以此时的快慢论是非,更不应用“十次肇事九次快”的说法掩盖法规限速内,遇对方危险路段的危险性质,也就是说,先弄清遵守《交法》过程中遇障碍时,道路上客观存在的危险,然后再说违反《交法》的错误。不能把两者混淆在一起。  3.“十次肇事九次快”说法的直接不良后果  ①“十次肇事九次快”的说法用“快”取代了危险路段的危险性质。把道路危险归到“快”上,这是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是一个高度危险场所”相抵触的,会使驾驶员忽视或者不能理性地认识危险路段的危险本质,势必会影响驾驶员对安全路段关键性的认识,从而影响驾驶员在安全路段思考危险、采取预防措施的主动性。  ②搅乱了规定速度与预防措施速度之间的界限。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在安全路段没有把不超过规定的车速调整为预防事故的措施速度,那么这个车速就一定是安全车速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有危险路段存在,就必须预防,必须在安全路段采取预防措施,调整出预防措施速度,否则不管车速是快还是慢都是不安全的,都会发生事故。  ③用这样一句话给绝大多数事故下定论,就直接堵死了查找事故根本原因的途径,把道路上客观存在的“三点两段”与从“三点两段”中查找事故原因最关键的地方——安全路段给屏蔽了。因为没有预防措施驶入危险路段,一旦对方出错,此时的驾车是失控的,造成的事故现场千奇百怪、无规律可循。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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