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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大学
出版日期:2008-1
ISBN:9787300087528
作者:朱景文
页数:626页
作者简介
《法理学》全书除导言外,共分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发展论、法的运行论、法的范畴论和法与社会的关系论五编,内容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演进、法系、依法治国理论、法的创制、法的渊源、法的实施、法的效力、权利和义务、权利与权力、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监督、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现象的关系等。论述力求简洁,并辅之案例分析、法律名言等材料,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材内容。
书籍目录
导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第一编 法的概念、作用和历史发展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作用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编 法制、法的原则与法治 第六章 法制和法制调整机制 第七章 法治 第八章 法的原则第三编 法与社会 第九章 法与经济 第十章 法与政治 第十一章 法与文化 第十二章 法与社会、社会建设第四编 法与发展 第十三章 法与人权 第十四章 法与现代化 第十五章 法与全球化第五编 法的创制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十七章 法的渊源 第十八章 法律规范 第十九章 法律体系第六编 法的实施 第二十章 法的实施 第二十一章 法的适用 第二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解释、推理与类推 第二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章 法律监督第七 法律文化和法学理论 第二十六章 法律文化 第二十七章 法律意识 第二十八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第二十九章 西方法律思想 第三十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参考书目
编辑推荐
《法理学》按照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法理学”教学的基本要求,根据高等继续教育的特点,以法律和法学的主要问题和知识点为框架,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作了简明扼要的分析。
内容概要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1979-1982,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1982-现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1987-1988,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CLEEC);1989-199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3-1996,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94-现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997-1998,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富布赖特访问教授;1999-2000,荷兰莱顿大学欧洲研究中心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高级访问教授。
章节摘录
第二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与社会调整一、社会调整的概念(一)社会及社会关系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所以,分析法律现象首先应了解什么是社会。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人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都会对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并由此而结成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人们结成社会才使得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获得人的社会本质。社会性从一开始就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结成社会才使人成为有自我意识、对象意识和群体意识的有机整体,才使人真正从动物界分立出来。人们在社会中结成的种种联系就是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社会关系体系。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最根本的是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所结成的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政治、思想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经济基础对社会意识、社会组织等上层建筑现象有决性的作用。由生产力提高所引起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社会的发展。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人的本质。社会关系的发展,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人们活动的方式、目标及结果总是受一定社会环境的制约。但社会关系的发展也离不开人的积极的创造性活动(实践)的作用,人的需要及满足需要的种种活动推动着社会关系的变迁。在最初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积极活动的能力(自由)是很有限的,生产力的水平决定了人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屈从于自然的威力,在人们相互的社会关系中也相应地表现出更多自然的必然性。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积极活动的能力(自由)得到增强,人们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从低级向高级发展。而越是在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人的主体性、人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作用就越为显著和突出。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