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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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厦门大学
出版日期:2007-8
ISBN:9787561528006
作者:曹文安 编
页数:436页

作者简介

《刑事诉讼法》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管辖、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等。

书籍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世界性发展趋势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第一节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第二节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第三节 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诉讼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节 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节 依靠群众原则  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十一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二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三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诉原则  第十四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理 第七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  第二节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  第三节 刑事诉讼代理  第九章  强制措施    …… 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编  证据论   第十三章  刑事证据原理   第十四章  证明  第四编  程序论   第十五章  立案   第十六章  侦查   第十七章  起诉   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   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五章  刑事赔偿程序

前言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特组织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例如,《国际经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青教授等,都是在本学科领域颇有建树,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障。  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最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法理学和刑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福建省各主要高校的法学院系编写了这套教材,其目的在于整合福建省高校法学教学资源,加强各高校法学教师的联系,总结教学经验,为福建省乃至全国的法学教育作出更多有益的贡献。

内容概要

曹文安,男,1967年7月生,福建上杭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福建警察学院教授,福建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常务副主编,中国法学会会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建省警察学会特邀研究员。主要学术成果《预审制度研

章节摘录

  目人类社会进人国冢时代以采,随看统治意识的增强,统治者们逐渐认识到无限制的私人复仇实际上会破坏社会安定与利益。因此,国家开始主动干预犯罪行为,统一行使对犯罪的惩戒权。由此引发了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第一次变革,即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纠纷,国家审判代替了私人复仇。这就形成了奴隶社会时期普遍存在的弹劾式刑事诉讼。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刑事诉讼制度。  所谓的弹劾式刑事诉讼,是诉讼理论上对盛行于奴隶制时期的诉讼程序上的各种特征所进行的概括和总结。“弹劾”一词原意是指调查和追究官方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并追究其责任。但在这里最好理解为“告发主义”①,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只承担居中判断是非的仲裁者的角色,因此弹劾式刑事诉讼又被称为控告式诉讼。这种诉讼制度既盛行于西方的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也实行于东方的古巴比伦、古埃及、古代印度、古代中国等奴隶制文明古国。虽然奴隶社会时期还没有单独的刑事诉讼法,但从迄今流传下来的资料来看,当时的法律多是民刑合一,而且已有一些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内容的规定了。如最有代表性的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我国西周时期的《吕刑》、《法经》等法典中都流下了这一方面的记载,从中我们了解到古代的弹劾式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虽然国家权力开始介入私人纠纷,国家审判代替了原始社会的私人复仇,但在诉讼程序启动方式上奉行私人起诉和“不告不理”原则,这是古代奴隶制弹劾式刑事诉讼的最显著的特点。由于当时人类社会剐刚走出原始的愚昧,社会生产力还十分低下,社会分工粗略,国家机构并没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分,因此统治者在国家管理上也相当简单。在对犯罪追诉的诉讼上,承袭了原始社会把犯罪视为侵犯被害人个人的行为,强调是否审判犯罪人得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因此规定只有被害人或其他人提出控告,国家才能受理案件,即“不告不理”原则,此种做法在古罗马时期称为“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当然,随后一些奴隶制国家也逐渐意识到某些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因此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并与此相适应,把侵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称为“犯罪”,把侵害个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称为“私犯”。而与此相对应,诉讼划分为“公诉”和“私诉”(公共诉讼和私人诉讼)两种。“私诉”是根据受害人的申诉对“私犯”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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