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行政法 > 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565705540
作者:李丹林
页数:219页

作者简介

《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通过对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各国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的考察,同时,就广播电视法的公共利益问题,对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进行了比较研究。全书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包括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一般意涵;美国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美国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争议与制约因素等。

书籍目录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
二、研究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三、研究文献综述
四、研究路径和方法
五、本书结构和主要内容
六、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一般意涵
第一节 广播电视和广播电视法
一、广播电视法的含义
二、广播电视法的发展历史
三、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一般理论和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学说
一、公共利益的词源意义
二、政治哲学中的公共利益
三、广播电视管制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四、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法理剖析
第三节 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基本内容、类型与其他
一、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公共利益之“内部多元”
二、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分析
三、理解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几个维度
第二章 美国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第一节 美国广播电视法研究
一、美国传媒法与广播电视法
二、美国广播电视法的渊源和构成
三、美国法律运行模式与公共利益
第二节 美国广播电视法中公共利益的发展历史进程
一、初期阶段——公共利益的缘起
二、发展阶段——公共利益内涵的丰富和外延的拓展
三、转变阶段——公共利益的“变动”
第三节 美国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内容剖析
一、美国广播电视法领域的利益关系分析
二、美国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主体——公众和广播电视组织
三、美国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内容种类
四、美国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之体制保障——外部多元
……
第三章 美国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的争议与制约因素
第四章 他国经验、启示与我国实践

内容概要

李丹林,教授,1982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后在中国传媒大学攻读传播学专业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博士,获文学博士学位。英国牛津大学高级访问学者。自2002年起,开始从事传媒政策与法律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发表与翻译的论著多涉及传媒法理论,广播影视法律、政策、管制等方面。代表性论文有《论传媒法的宪法属性》、《媒介融合时代管制问题的思考——基于“公共利益原则”的分析》等。现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传媒政策与法规硕士专业指导小组负责人、中国宪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美国 美国的广播电视法律制度,相对于欧洲国家,自身特色极为突出。美国建立的是以商业广播电视为主、公共广播电视为补充的商业广播电视体制。其立法主要是一部如何规范商业广播电视的立法史。美国最早的有关广播电视的立法可追溯到1910年国会通过的《无线航行法》(Wireless Ship Act of 1910)。1912年《无线电法》(Radio Act of 1912)和1927年《无线电法》(Radio Act of 1927)确立了美国的商业广播体制。1934年《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是美国历史上对于美国商业广播电视规范的最重要的法律,1996年国会通过的《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是对《1934年通信法》的修订。19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公共广播电视法》,由此确立了美国公共广播电视制度。至今,美国的公共广播电视在份额上所占比例很小。 美国广播电视法中,虽然确立了以商业广播电视为主的体制,但是对广播电视管制的公共利益目标的追求、对商业广播电视的“公共利益”的义务要求,始终坚定不移。国会制定法、联邦独立管制机构制定和作出的各项规则和决定、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构成了美国广播电视法律体系。 (二)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归纳 发达国家广播电视法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即表现为从单纯到复合的过程。这一过程有两重含义:一是产权层面的从简单到复合,一是技术层面的从简单到复合。从产权层面上来讲,早期各国确立的或是单纯的公营或国营体制,如英国,德国、法国;或是单纯的商业体制,如美国。后来实行公营体制的国家允许商业性广播电视的存在,单纯商业体制的国家则开办公共广播,于是出现了二元体制。如今各发达国家都实行这种依法确立的二元体制。从技术层面来讲,根据技术的发展,开始是单纯的无线广播,后来出现无线电视,再后来是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以及IPTV电视等。在广播电视法发展的不同时期,根据传输频道的不同,法律区别不同领域分别规制和调整,后来则出现统一调整的趋势和实际状态。这种统一不仅限于广播电视领域,各国还针对媒介融合的趋势,将广播电视和电信、互联网等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如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英国的2003年《通信法》,法国的《关于电子传播和视听传播服务法》、2009年《视听传播和新公共电视法》等。

图书封面


 广播电视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下载



发布书评

 
 


 

农业基础科学,时尚,美术/书法,绘画,软件工程/开发项目管理,研究生/本专科,爱情/情感,动漫学堂PDF下载,。 PDF下载网 

PDF下载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