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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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日期:2007-8
ISBN:9787562021551
作者:本社
页数:284页

作者简介

《国家赔偿法学》系统阐述了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内容包括国家赔偿法概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范围等。全书力求突出教学的实用性,在注重法学教材理论性的基础上,更强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以使学生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及其运行情况有较全面的认识。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概述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一:主体要件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二:行为要件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三:损害结果要件第五节 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四:法律要件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主体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第三节 国家赔偿的程序第四章 行政赔偿概述第一节 行政赔偿的含义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五章 行政赔偿范围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第四节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六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第二节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第三节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第八章 司法赔偿概述第一节 司法赔偿的含义第二节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第九章 司法赔偿范围第一节 司法赔偿范围概述第二节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第三节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第四节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十章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第一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第二节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一章 司法赔偿程序第一节 司法赔偿程序概述第二节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第三节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第四节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第十二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三章 国家追偿第一节 国家追偿概述第二节 行政追偿第三节 司法追偿

内容概要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兼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等部委专家咨询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学。曾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个人专著有《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等,主编《行政诉讼原理》、《行政程序立法研究》等20余部著作。  高家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家赔偿法、行政证据法、自治行政法和电子政府法。个人独著有《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欧洲环境法》、《国家赔偿法》;译著有《行政法学总论》、《行政法》(三卷1)。发表论文50余篇,合著专著、教材10余。2000年7月至今,任《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曾参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等著作,发表《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反思行政诉讼之重作判决》等文章。  王雪梅法学硕士,2002年8月至今,任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曾发表《论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等文章。

章节摘录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四)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2.撤销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  3.变更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中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4.赔偿决定。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5.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②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④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⑤决定内容。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3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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