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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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7出版)
出版日期:2012-7
ISBN:9787509337776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84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述了最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制,首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一列出,然后做详细的阐述,以及明确规定,然后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从各个方面突破,力求完善,全方位了解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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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十七条 (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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