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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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8
ISBN:9787509330456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222页

作者简介

《法律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本通(第3版)》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依法赔偿】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五条【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第十条【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刑事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条【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十七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I
第三十一条【刑事赔偿的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赔偿方式】
第三十三条【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附录:
1.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3月24日)第12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海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海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海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13条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实施查验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14条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海关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15条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海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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