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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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日期:2011-3
ISBN:9787565302442
作者:傅以诺//田文艺//顾方平
页数:554页

作者简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本通》的主要内容: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一定要准确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树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既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规范执法,要进一步改进事故处理方式,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融法、理、情于一体,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人民群众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与交通冲突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交通事故处理与认定  第三节  什么是交通权利与交通义务  第四节  交通冲突模型  第五节  作用、过错的评判方法与责任认定第二章  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规范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报警和受理  第四节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节  调查  第六节  认定与复核  第七节  处罚执行  第八节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节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节  执法监督  第十一节  附则第三章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第一节  交通事故及其现场的特殊性  第二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第三节  发现、提取痕迹物证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四节  交通事故现场定位和测量  第五节  现场图的制作  第六节  交通事故现场照相与物证摄影  第七节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第四章  交通事故的相关分析与鉴定  第一节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的检验与分析运用  第二节  轮胎印痕分析与运用  第三节  车辆碰撞与车速计算分析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第五节  汽车制动性能与事故分析  第六节  超车视距与事故分析  第七节  转向操作与汽车重心测算第五章  交通事故证据的审查、判断与使用  第一节  如何认识交通事故证据  第二节  交通事故证据的内涵和种类  第三节  如何收集和审查证据材料  第四节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言词证据  第五节  如何分析和运用证据  第六节  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最佳证据规则第六章  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第一节  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节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第三节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第四节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  交通肇事罪的几点立法建议第七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第一节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节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法律精神的解析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第四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第八章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和事故责任复核案例解析  第一节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第二节  重、特大交通事故剖析  第三节  交通事故责任复核案例

章节摘录

  新《程序》第8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将新《程序》与旧《程序》进行对比,对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的事故范围作了如下修改:  第一,只要存在人员伤亡的,都应当立即报警,不允许私了。  旧《程序》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应当立即报警。也就是说,造成人员轻微伤,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不报警。允许当事人不报警就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如此规定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不一致的。  新《程序》规定,只要存在人员伤亡的,无论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都应当立即报警。  新《程序》纠正了旧《程序》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不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应当立即报警。  根据旧《程序》的规定,发生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以及发生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不允许私了。只有发生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能够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事故才允许私了。如此规定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相冲突的。  新《程序》纠正了旧《程序》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立即报警。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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