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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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12
ISBN:9787802266322
作者:何帆
页数:413页

作者简介

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疑难解析书系。
  本书系是一组以“解决问题”为宗旨的丛书,纳入书系选题的,主要是在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疑点难点较多,新类型问题不断涌现的领域。针对这些前沿疑难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思路、给出答案,以期能够真正帮助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实务工作者解决实际问题。为了更贴近实务,参与书系写作的作者,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

书籍目录

绪论:认真看待刑法修正案——以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为视角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适用的共性问题第二章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第三章 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第四章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五章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六章 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第七章 非法经营罪第八章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第九章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违规披露信息罪第十章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十一章 虚假破产罪第十二章 掏空上市公司罪第十三章 骗用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第十四章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十五章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十六章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证券、期货合约罪第十七章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十八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十九章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第二十章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二十一章 洗钱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第二十二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附录:相关规定后记

编辑推荐

  刑法修正案的条文应如何援引?  国家参股、控股的公司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国有公司”?  医生开处方收受回扣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恶意避债是否构成虚假破产罪?  如何确定掏空上市公司罪的犯罪主体?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用贷款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如何认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内容概要

  何帆,1978年生,湖北襄樊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现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在《法学家》、《刑事法评论》发表文章多篇,参著《控制洗钱及相关犯罪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适用的共性问题  6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中的“委派”?金融、电信等特殊行业中,由“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次“任命”、“委派”的人员,是否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照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对这里的“委派”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纪要》提出的解释性意见是:“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为统一刑法的适用,明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5年8月1日公布了《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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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靠。。SB何胖子
  •     自己写的,能没读过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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