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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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高等教育
出版日期:2007-9
ISBN:9787040221077
作者:本社
页数:481页

作者简介

《刑法学关键问题》选取刑法学总论中的12个重要范畴和刑法学各论中的21个常见、疑难罪名进行讨论,主要涉及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论体系、违法性认识、共犯、量刑基准以及故意杀人、抢劫、侵占、贪污、受贿等公认的刑法学重要课题。
  作者的基本思路是:在这些刑法学研究生必须娴熟掌握的专题中,展示刑法的争议问题、疑难问题,揭示与现时代的社会特征相对应的犯罪新态势,构建刑法学知识体系,阐述作者关于准确认定、惩罚犯罪、周全地保护法益的刑法基本立场,培养学生养成独立的刑法学思考方法、解决具体刑法难题的实际能力,掌握运用刑法思维、洞察犯罪复杂性的各种技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学派论争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第三章  实行行为第四章  违法性的本质第五章  期待可能性理论第六章  犯罪未遂第七章  正犯与共犯第八章  单位犯罪第九章  死刑第十章  罚金刑第十一章  量刑情节第十二章  法条竞合第十三章  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第十五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六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七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八章  偷税罪第十九章  合同诈骗罪第二十章  故意伤害罪第二十一章  强奸罪第二十二章  绑架罪第二十三章  抢劫罪第二十四章  盗窃罪第二十五章  诈骗罪第二十六章  侵占罪第二十七章  聚众斗殴罪第二十八章  伪证罪第二十九章  非法行医罪第三十章  贪污罪第三十一章  挪用公款罪第三十二章  受贿罪第三十三章  玩忽职守罪

编辑推荐

  《刑法学关键问题》作为研究生的刑法教科书,在内容的安排上追求刑法知识的专题性、前沿性与辩驳性。在此还需特别说明,《刑法学关键问题》与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学》一书之间具有接续性,甚至可以说是前书的续写。考虑到在该书中刑法总论叙述较深,刑法各论浅尝辄止未能深入。因此,《刑法学关键问题》除对刑法总论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以外,主要对刑法各论中的某些重点罪名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以弥补该书之缺憾。

前言

  法学教科书是随着法学教育的扩张而不断发展的,它既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成果.又满足了法学教育的需要,因此,出版教科书可谓一举两得。随着法学教育从本科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层次提升,法学教科书也随之而升级,各出版社不断推出各种法学研究生教科书。研究生教科书,这也许是中国的一种独特现象,至少在法学教科书领域。外国法学教科书发达,但也并无本科教科书与研究生教科书之分。不要说在法学教育作为本科后教育的英美法系国家,即使是在把法学教育作为本科教育的大陆法系国家,也罕见法学研究生教科书。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的研究生教科书与本科教科书到底存在何种差别,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本书是作为法学研究生教科书出版的,在此序中,我想就这个问题发表一己之见。  我曾在2003年受邀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该书并未特别标明是本科生教科书,但我们还是按照本科教学的特点进行写作的。在该书的序中,我就曾经论及刑法教科书的理论深度问题,对于我国目前刑法教科书的内容过于浅显颇有微词。该书是参照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对刑法基本知识进行陈述的一部刑法教科书,在体系与内容两个方面都不同于时下通行的刑法教科书。因此,该书出版以后受到刑法学界关注,并且被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编写计划。可以说,本书就是在该书的基础上进行写作的,在刑法知识上两书具有某种衔接性。作为法学研究生教科书的《刑法学关键问题》与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的《刑法学》,我以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体系性与专题性。  任何一门学科都表现为一种体系性知识,法学教科书也不例外。刑法教科书的体系性是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刑法的规范体系的某种折衷。刑法的本科教科书主要是对刑法知识的一种体系性叙述,它给初学刑法的本科同学以一种刑法知识的全貌——这种刑法知识的整体性印象是十分重要的,尽管每一部分内容掌握并不见得深入,但在具备对刑法知识的整体性印象以后,就为将来的进一步学习奠定了基础。因此,在我看来本科的刑法教学主要是为学生勾画刑法知识的全景图。研究生则与此不同,它是在本科教学的基础上对刑法的进一步深造,因此研究生的刑法教科书如果还是提供体系性的刑法知识,就会给人以面面俱到、深浅皆非的感觉。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的刑法教科书采取专题形式进行叙述,我以为是最为合适的。这里所谓专题,当然也还是有大有小,但作为一个专题,至少应当是刑法的本科教科书的二级标

内容概要

陈兴良,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1997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2004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7年获美国法律社会学协会国际学术奖。著有《本体刑法学》、《规范刑法学》、《判例刑法学》、《教义刑法学》等著作多部。
刘远,男,山东章丘人,1971年生。法学博士、博士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哲学、刑事政策学、金融刑法。主持、参加过近10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独著《刑事法哲学初论》、《金融诈骗罪研究》,合著《危害公共卫生罪》(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Juridictions nationales et crimes intemationaux》、《刑法学》(副主编)等学术专著、教材2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  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6年至l999年期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陈兴良教授学习刑法学,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国内近十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多所大学、研究机构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曾兼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

出版《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等个人专著9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与陈兴良教授合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4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清华大学青年学术成果最高奖);2005年获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银奖;2006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2008年人选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林维,男,浙江舟山人,1971年9月生,法学博上。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先后获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于2002~2003年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学习。2000年获团中央直属机关跨世纪十佳杰出青年称号;2001年入选北京市培养新世纪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04年被团中央评为全国团校优秀教师。兼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出版个人专著《间接正犯研究》、《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两部,曾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参与撰写《公务犯罪研究综述》、《刑事法研究新视角》等30余部著作,参与翻译《英国刑法》等译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科研项目等多项省部级研究项目。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曾被评为江苏省“青蓝工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以及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科研方面获得省政府三等奖一次,市厅级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一次。主要教学与科研领域: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在《法学研究》、《刑事法评论》、《中国法学》、《公法》、《法学》、《法学家》等杂志发表论文40余篇。
劳东燕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硕博连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出版专著1部,发表论文20余篇。
莫开勤 中央民族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出版专著《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定罪与量刑》,主编、副主编、合著《走私犯罪》、《税收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刑事司法研究》、《中国刑法学》等著作50余部,发表《减轻处罚研究》、《量刑方法改革初探》、《量刑规则研究》等论文30余篇。先后参加《中国特别刑法研究》、《侵犯财产罪研究》、《新型经济犯罪研究》等十余项国家、省(部)等各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周长军 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制度与逻辑——刑事诉讼机制的转型分析》、《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合著),《全球化语境中的有组织犯罪研究》。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刑事法评论》、《诉讼法论丛》等发表专业论文.40多篇。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学派论争  近代以来的刑法学,存在着旧派(刑事古典学派)、新派(刑事实证学派)的对立。它们在犯罪论、刑罚论以及罪刑各论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现代中国刑法学理论中,由于我国继受的苏联刑法学理论在很长时期内处于唯我独尊的地位,一直被奉为金科玉律,所以,不同学派之间的论争事实上不可能存在。刑法学旧派、新派的观点也被我们简单地贴上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刑法理论的标签了事。但是,今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刑法学上的学派对立,对于刑法学理论的纵深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压制、回避学派论争,会堵塞言路,更有可能使中国刑法学在相当长时期内,仅仅在低水平阶段重复、徘徊;中国刑法学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间的沟通、对话和比较更是不可能进行。所以,中国刑法学如果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理解学派之争的内容、正视学派之争的现实、挖掘学派之争对于中国刑法学的意义,从而提倡、鼓励学派之争。  第一节 刑法学旧派  在刑法学旧派出现以前,欧洲中世纪封建刑法主张刑罚是对过去的恶行的当然报应。这一时期的刑法从总体上看,具有以下特征:(1)恣意性。犯罪及其惩罚都由司法官员任意决定,罪刑关系的明确性、稳定性丧失,公民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办法预测。(2)干涉性。刑法过分干涉个人生活领域,对本应由道德调整的事项,刑法有时出面进行处理,法与伦理不分,公民的自由受到过度限制。(3)身份性。刑法根据个人身份进行适用,身份低贱者受刑法追究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身份高贵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可能实现。(4)残酷性。刑罚执行方法多元化,刑罚人道主义观念受到排斥,死刑及其他重刑大量使用。针对封建刑法的上述特征,刑法学旧派展示了自己主张:针对罪刑擅断,提出罪刑法定主义;针对干涉性,提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针对刑法的身份性,提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针对刑罚残酷性,提出刑罚人道性,以限制死刑的适用。  刑法学旧派的哲学依据是启蒙思想和理性主义,其在18世纪初到19世纪中后期之间的欧洲,发挥着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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