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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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010106892
作者:刘士心
页数:597页

作者简介

《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稿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刑法中行为理论的专著,属于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性质的成果,也是作者多年关注和研究行为理论问题的最终成果。《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运用比较的方法,在吸收、借鉴外国刑法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刑法学的立场,对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挖掘和系统的论述,是一部全面研究中国刑法中行为理论的专著。在内容上,《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按照“前构成要件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具体行为形态”的体系结构,深入研究了刑法中前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本质与功能,犯罪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法律本质、构成要素与表现形态,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的常见行为类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纳,并对归纳出的各种具体形态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其中特别突出了对司法中难以把握的过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间接实行行为、持有行为等的论述,不论是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较以往的研究都有相当的突破。《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存: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共9章,分别为:刑法中的基础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过失行为;持有行为;间接正犯;亲手犯;原因自由行为;危害行为的其他形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中的基础行为  第一节  基础行为概说    一、基础行为的概念    二、基础行为的理论功能  第二节  关于基础行为的学说与社会的因果行为论的提出    一、因果行为论    二、目的行为论    三、社会行为论    四、人格行为论    五、否定行为论    六、社会的因果行为论的提出  第三节  基础行为的事实内容    一、社会的因果支配    二、主观的行为意思第二章  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第三章  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第四章  过失行为第五章  持有行为第六章  间接正犯第七章  亲手犯第八章  原因自由行为第九章  危害行为的其他形态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概要

刘士心,男,河北邢台人,1967年11月出生,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郑州大学刑法专业法学硕士(1998年),吉林大学刑法专业法学博士(2001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Oklahoma City University)法学院访问学者(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天津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天津市纪委市监察局案件审理咨询委员。2002、2006、2008年分别获得天津市第八、第十、第十一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6年当选“天津市优秀青年法学家”,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著有《竞合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出版)、《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章节摘录

  第二章 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  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中规定的行为,包括犯罪基本构成要件中规定的实行行为和各种修正构成要件中规定的非实行行为,后者又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组织行为。危害行为是刑法通过对基础行为进行价值筛选和形式过滤后得到的行为,,是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外延范围小于基础行为。与基础行为相比,危害行为具有危害性和定型性两个特征。危害性指构成要件行为对社会的有害性,定型性指危害行为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的类型特征。前者是危害行为的实质内容,后者是危害行为的法律形式。基础行为只有在实质上危害社会,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才能够成为构成要件意义的危害行为。  第一节危害行为的违法本质  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即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实质违法是构成要件行为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只有具备构成要件预定的违法内容,才能被认定为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从实质解释的立场看,一种行为如果不具有构成要件预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是构成要件规定的危害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是由行为造成的,因此行为的违法性就是犯罪的违法性。在刑法理论通说中,危害行为的违法内容是在“犯罪违法性”的形式下研究的。  一、关于违法本质的主要观点  关于犯罪的违法本质及其内容,德日刑法理论界历来存在尖锐的立场对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规范违反说·行为无价值论。这种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规范。这种生活规范在刑法之前就已经存在,是刑法的基础。违法的本质就是对这种前刑法规范的违反。犯罪行为对法秩序的违反表现在行为本身对人们共同生活规范的违反,而行为是否造成危害或威胁法益的结果并不重要。在德国刑法学说史上,宾丁、M.E.迈耶是规范违反说的倡导者。宾丁认为,刑法学的出发点不应当是“刑罚规范”,而应当是作为其前提而存在的“规范”。刑法中的犯罪并非由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应被科处刑罚的行为规范而成立,而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刑法制定之前便已经存在并成为刑法前提的规范--命令或禁止。①换句话说,在宾丁看来,犯罪所违反的不是刑法规范本身,而是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前刑法的国家命令或禁止一定行为的法规范。迈耶赞同宾丁犯罪违反的规范在刑法规范之外的主张,但是他并不认为犯罪侵犯的是前刑法的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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