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的宪法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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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11
ISBN:9787513002646
作者:易有禄
页数:414页

作者简介

《立法权的宪法维度》以世界32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为分析对象,将各国立法权的宪法规定置于该国宪政架构下予以考察。通过对各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立法权的相关条款的归纳和分析,揭示各国对立法权的配置和运行的宪法调整,以反映宪法和立法权之间的内在关联,并为我国立法权宪法规定的完善提供各种可资借鉴的参照。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立法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立法权与宪法的关系
三、本书内容结构的安排
四、各国宪法文本的选择
第一章 法国、德国、意大利
第一节 法兰西共和国
第二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第三节 意大利共和国
第二章 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荷兰
第一节 西班牙王国
第二节 葡萄牙共和国
第三节 比利时王国
第四节 荷兰王国
第三章 瑞士、芬兰、挪威、希腊
第一节 瑞士联邦
……
第四章 美国、阿根廷、八桂圭、古巴
第五章 日本、韩国、新加坡
第六章 泰国、印尼、菲律宾
第七章 印度、巴基斯坦、伊朗、约旦、土耳其
第八章 俄罗斯、乌克兰、波兰
第九章 中国、朝鲜、越南
参考文献
附表 各国宪法文本索引

编辑推荐

《立法权的宪法维度》为法理学专题研究书系之一。

内容概要

易有禄,客家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后。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究法学、立法学等。已出版个人专著3部,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4项,在《现代法学》《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文章40余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很显然,如果将立法程序的起点延伸至立法准备阶段和将立法程序的终点推后至立法完善阶段,那么立法准备阶段的某些立法行为(如立法规划、法案起草)和立法完善阶段的某些立法行为(如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均属于立法程序,也就意味着立法程序在时间范围上不限于法的确立阶段(即由法案到法的阶段),它也包括立法准备和立法完善阶段。而如果将立法程序的时间范围界定为法的确立阶段,那就只有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及签署和公布法律等立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才属于立法程序,相应地,立法程序在阶段划分上也就只限于这几个阶段。因此,上述观点均各有其合理性。为了区别起见,笔者认为可以对立法程序本身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划分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鉴于各国宪法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主要限于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及公布法律四个方面,故本书对各国立法程序的归纳和分析也主要限于这四个方面。(五)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宪法修改主要有全部修改和局部修改两种形式。全部修改,又称全面修改,是指以全部宪法付之讨论,重加订定,其性质如同重新起草宪法;局部修改,又称部分修改,是指仅修改宪法中之数点,并不牵动全部。很多国家对于宪法的全部修改和局部修改采取不同的修改程序,也有的国家只允许对宪法进行局部修改,而不准进行全部修改。鉴于宪法的根本性,宪法修改的方法和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修改宪法的方法主要有4种:其一,由议会以特别程序修改宪法;其二,通过举行公民投票(全民公决)修改宪法;其三,成立专门机关(如特别制宪会议)修改宪法;其四,由联邦构成单位核准宪法的修改(专为联邦制国家而设)。宪法修改的程序相较于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与复杂,例如,宪法修正法案的通过一般需要2/3或3/4等特别多数之赞成票,而普通法案的通过则一般只需要1/2或过半数之赞成票。为提高和保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功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明文规定了其修改的方法和相应的程序。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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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各国宪法对立法权的表述,可以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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