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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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0
ISBN:9787503674297
作者:刘星
页数:347页

作者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导论》属于导论。既然是导论,叙述也就不可避免地“有所选择”。这意味着《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不会也不可能全面地分析讨论西方法律思想。严格地来说,没有哪位学者可以全面地分析讨论,因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内容浩如烟海;即使是就其中一个领域,比如以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为标志的法律思想的对象,内容也是十分庞大的,几乎无法全面地分析、讨论。因此,选择既是明智的,也是无可奈何的。《西方法律思想导论》分析讨论学界一般认为的比较重要的西方法律思想,当然,主要是围绕法理学或说法律哲学而展开的法律思想。作为导论,《西方法律思想导论》的另外一个企图在于,不仅讨论“说了什么”,而且讨论“为什么这样说”。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都能理解,知道了“为什么这样说”会是更有意思的、更有启发的、更为具有挑战性的;对于开拓研究、学习的思路也是更为有益的。这就如同看到一个人站在一个位置上,假设仅仅知道他就在这个位置上,而不知道他是从哪里走来的,那么,观看者未免总会有些头绪不清甚至趣味索然的感觉。当知道他是从哪里走来的,而且知道还有另外的路线可以到达同样的位置,显然,观察者会兴趣大增,就会展开许多有意思的思考和“追寻”,从而进人一种真正的“观看”。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律思想导论》特别在“为什么这样说”作出了一些努力。当然,这也是上面提到的“增加《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作者的某些讨论,进而具有一些理论分析的色彩”的一个具体说明。《西方法律思想导论》的基本内容曾经以《西方法学初步》为名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隔近十年,发现其中还是存在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需要修订。因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中,我做了较大的调整。主要目的是使其在不失学术思索这一特点的同时,读来简洁清晰、易懂通畅,当然也使其更为能够学术严谨一些。

书籍目录

序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001.从苏格拉底的审判说起 002.一种常识的看法 003.观察法律的不同视角:你、我、他…… 小结第一章“政治学”的透视 004.诡辩者如是说:强者的利益 005.政治契约 006.法律的文字与立法者的意图 007.法律命令说的思考起点 008.命令、义务、制裁和主权者 009.立法者自我恐吓的难题·立法约束 010.权力和权利 011.法律强制说 012.困扰法律强制说的一个对比:主权者和强暴者 013.法律整体上的强制性 014.国家的“包装” 015.普遍性的白纸黑字规则·特殊情况 小结第二章“社会学”的观察 016.有争议的案件:里格斯诉帕尔玛 017.侯德里主教的名言:重要的是解释者 018.法院判决的最终效力 019.规则和具体判决 020.“法律顾问”和坏人的习惯:预测 021.好人·法官·预测 022.法律=具体判决 023.从“规则的解释”走向“社会学的观察” 024.国家法的实际作用 025.国家法底层的或者旁边的民间规则 026.“活的法律”(1ebendes Recht) 027.“活的法律”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028.怎样区别法律和其他社会规则? 029.“合法”与“非法”的用词习惯 030.确定“活的法律”的困难 031.开辟新的思路:认识“好人” 032.好人的态度·义务 033.法律的独特要素 034.观察行动和观察态度 035.法律中的行动与行动中的法律 小结第三章“规范学”的假设 036.用“规范”的概念替换法律背后的“意志” 037.意志·默认·认可 038.追踪法律的最终效力·询问义务的来源 039.“规范”面面观 040.“假设”的理由 041.“应当”与“是”……第四章 “解释学”的解释第五章 两种法律秩序第六章 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第七章 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另外一种解释第八章 坏的法律不是法律第九章 坏的法律也是法律第十章 道德法律强制第十一章 划清法律与道德第十二章 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第十三章 哲学王的统治与法律的统治:初次对话第十四章 开明专制与权力制约的法治:再次对话第十五章 第三种声音:民主、公意、法律 第十六章 法治的复杂性参引文献一般索引人名索引

内容概要

刘星,北京人。曾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描图员,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现为中山大学法学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出版法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若干,并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文汇报》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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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苏格拉底之死VS.告密者案 法理老师在抛出司法和民意的选择问题后,在大家激烈的讨论过后,我觉得这个问题也可以归结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话题:恶法非法or恶法亦法?我想把这个问题在做进一步的论述和在这里和大家探讨一下。先说说告密者案吧,1945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快要结束的时候,希特勒手下一名盖世太保分子,通过别人的告密获悉一名德国的犹太人准备逃离,于是赶到其住处枪射了他,后来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被射杀的人的亲人,以故意杀人罪将该名盖世太保分子告上了法庭。1951年,西德最高法院审理该案,但是盖世太保分子在法庭辩解称“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了该紧急法令,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的义务”,他虽对受害者亲属表示歉意,但拒绝承认自己犯有故意杀人罪。无独有偶,在1949年西德班贝格上诉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告密者案,被告者是一名妇女,她在1944年出于险恶的目的陷害当时正在军队服役的丈夫,向盖世太保告密自己的丈夫如何在家里发表对希特勒不满的言论,结果,丈夫被抓且被判了死刑。但是丈夫因为偶然原因死刑没有被执行,到了1949年,死里逃生的丈夫将妻子起诉到法院。这个妻子也像那名盖世太保分子样的辩解道,他所干的一切都是符合法律的,那个时候的纳粹法律规定,“任何人有义务告发污蔑诽谤国家领袖的行为”。最后法院都宣布盖世太保和该名妇女的罪名成立,理由是纳粹那个时期的法令本身就违反了人类的正义良知。我们可以理解为法院认为纳粹法律“非法”。这里预设的前提是制定法律的程序是合法的,就如同希特勒是经过民众公选出来的一样,只是因为它的实体内容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价值,所以否认了其作为法律的效力。大家还记得凯特•温斯莱特主演的《The Reader》吧,汉娜作为纳粹集中营的女看守虽然只是执行纳粹的命令,而且在麦克看来她是那样的善良温柔迷人,但最后陪审团还是认定她有罪且判她终身监禁。只因为她所遵照的法律是不能称之为法律的,或者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来说说苏格拉底之死,大家都知道苏格拉底是一名批判性的思想家,上至雅典的国家制度和政体,下至达官显贵,这当然触怒了很多人。于是在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70岁的时候,以迈雷托士为代表的三个人控告苏格拉底“渎神和腐化和误导青年”,虽然苏格拉底为自己做了辩解,但最后501个人的投票结果是,以281票对220票认为苏格拉底罪名成立并判处死刑。在行刑之前他的朋友克里同来探望他,并告诉他可以帮助他越狱,但苏格拉底却拒绝了,他说,“虽然我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后来众所周知,时隔14年之后,雅典人发现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是一桩冤案,于是判迈雷托士犯有诬告并判处死刑,其他人同样犯有诬告,并驱逐出境),但是如果人人都以法律的判决不公正为理由来拒绝遵守和执行,那么这个国家就没有秩序可言,没有秩序的后果将是特别可怕的,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是秩序同样重要”。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苏格拉底选择了“恶法亦法”,比起公正,他认为秩序更为重要,并且愿意为了维护这种秩序选择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们知道历史上支持“恶法亦法”的有功利主义代表边沁,还有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等,他们的理由有:第一,支持“恶法非法”将会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从理论上来说,什么是恶法?这个标准很难界定,因为每个人的价值取向都是有很大差异的,比如说关于允许堕胎是不是恶法已经在西方国家争论了很久(在我们国家似乎好像不成为个什么值得争论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堕胎剥夺了胎儿的生命权利,所以是恶法;有的人又认为堕胎是妇女对是否愿意做母亲的一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认定允许堕胎就是恶法。关于法律的条文是善?还是恶?这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的确谁也不能说服谁。从实践上来说,因为一条法律是恶法,而将其排除在法律家族之外,而不去遵守,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法律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仰。人人都可以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以恶法为由而不去遵守,结果就像苏格拉底所担心的那样,整个社会将毫无秩序可言,处于一片混乱之中,人们正常的生活将彻底被打乱,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第二,如果“恶法非法”的话,那么从另个侧面来理解就是能够称之为“法律”的都是公平公正,符合人类基本道德价值取向的,或者说是perfect的,那么这就使对法律的改革陷入了一种理论的困境,以我们的常识都知道法律是有滞后性的,因为社会生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法律也就要为了适应社会生活而做出变化,如果认为法律都是好法,那有对其做出变革的必要吗?基于以上二点理由,边沁等从功利和实用的角度出发,就认为,与其纠结于法律实体内容是善是恶,还不如跳出来,就从程序角度来看,只要保证程序的公正,那么依照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就要得到遵守,因为虽然程序的公正不一定会导致实体的公正,但程序的不公正一定会导致实体的不公正,所以支持“恶法亦法”。当我们似乎接受他的观点的时候,我这里想提醒大家别忘了,从你们内心的角度来讲,能够容忍屠杀犹太人的盖世太保们,逃离法律的制裁吗?他们的法律可是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制定出来的哦,因为他们的行为时符合当时的法律的,也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或者更进一步,你们真的能够接受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的小日本,就以他们是遵照大日本帝国的法律来实施烧杀淫掠的行为的,从而是“合法”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想包括我在内的大部分人都是不能接受的吧。这里我又不得不再次提到许霆案(呵呵 的确太经典了太里程碑式了),一审法官依照我国刑法二百六四条关于盗窃的规定,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这让很多人都很难接受,所以才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大致意见是凭什么要对金融机构特殊保护?盗窃17万多就要判无期,而很多时候贪污百万为什么都不会被判无期?民众都普遍认为此法条是不公平的,我想很多人在碰到和许霆一样的情况可能也会做出同样的反应,我也不想把自己架到一个道德的高度,我想可能我碰到取一百只扣一块的情况也说不定也会多取,只是可能取不到那么多吧,那么在面对金融机构也有过错的情况,我对自己也要遭受如此严重的刑罚的确是很难接受的,如果大家把自己换位成许霆的话,是断然不会支持“恶法亦法”的吧,反正我不是苏格拉底。那么最后我就想问问你,请问你是支持“恶法非法”?or“恶法亦法

精彩短评 (总计20条)

  •     2017-019 很好的法理学入门读物。作者的编写方式还挺新颖的,是按照“问题思路”编写,围绕话题展开而不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优点是能够引发更深刻和集中的思考,不过对习惯编年史阅读方式的人(例如我)来说会不太适应。我觉得配合一本法律思想史一起读应该效果会更好,毕竟观察法律思想如何随时间推移而演变也是很有趣的。
  •     作为综述,这本书采用“问题式”线索而不是按时间或人来介绍思想的发展脉络。缺点就是有点浅。刘星的东西最大的优点是无比好懂,中大没留住他可惜了。
  •     这个册子写的很随意,提出一个CASE,娓娓道来,旁征博引,讲述一番道理。 明显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史文本,让我觉得非常想欧美法学作家的作品。 价格有点高。
  •     算是大陆学者中比较出色的著作了。
  •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一直没有充分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学流派,因循了以人物为主导的模式。刘星教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导论》对此有一个创新,以问题、而不是人物为线索,介绍了自奥斯丁以来的一些法律思想。刘星教授是一位有创意的教授,他的文字总是浅显,但思想却很深刻。本书非常值得一读。书里仍然是从“法律”的概念出发,解析、阐释什么是法律。是奥斯丁的实证法学更具真理性,还是社会法学流派更能指出法律是什么,或者,新自然法学家富勒,对“法律”是什么这个命题,有着更为深刻的见解。读完这本书以后,能对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富勒、德沃金等人的法律思想核心,有着基本的了解。可惜的是,此书与刘星教授的大著《法律是什么》有诸多重合之处。
  •     关于什么是什么,意图追本溯源的讨论实在让人蛋碎一地……
  •     刘星先生是我所知的在我国较早的摆脱教科书式讲授方式的学者。比如较早的《法律是什么》。这一本是前些年出版的《西方法学初步》的修订版本,较之前者更加丰富、充实。觉得本书适合各类对西方法理学感兴趣的读者。而无论是法学专业初学者,本科生,还是研究生。也可以当成一本“散文”来看,因为不存在任何阅读的障碍,就像讲故事一样,而且不知不觉地带入读者进行思考。按图索骥,可以找来原著去读,深入理解。本书对我启发颇多,如果在进入法学专业的一开始就接触到这本书,我想自己能少走很多弯路,也可以避免许多误解。学校里通用的教科书,是不会引发任何深入的思考的。
  •     在读
  •     老师强烈推荐刘星老师的书~
  •     虽然它很深入浅出我还是没坚持看完。。。。
  •     书很好看,就是太贵了阿!
  •     书挺好的,就是寄来的时候封面有点脏。
  •     通俗易懂,角度新颖,我算是跟法理学卯上了
  •     星爷的第一本书,家常式的地气,问题导向的扒梳,和循规蹈矩的编年体式同类教材大异其趣。美中不足在辨微析精,脱不了法解释学的窠臼,法律归根结底,是不能自足的系统,探本究源,端赖微言大义,有失圆洽。
  •     大一的时候在图书馆翻到的,当时挺喜欢的,现在再读一遍
  •     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梳理独有视角,引我进入了法理世界
  •     攻博时阅读的,深入浅出。
  •     我不是这个专业的,但是看完此书仍觉受益匪浅,刘昕老师的思维方式给我很大的启发。文章中的许多实例非常有趣,用于佐证作者的观点,论证过程非常精彩。
  •     把各大名家流派和相互关系梳理的很清楚,很好的中文范本。
  •     这才是法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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