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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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
ISBN:9787801858665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 编
页数:179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修订)》主要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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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法释[199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10日法释[20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1日法释[200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6日法释[200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法释[200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法释[200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8月23日法释[2006]7号)

章节摘录

  1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11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16,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11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11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12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121.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122.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12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12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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