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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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
ISBN:9787802175990
作者:唐德华
页数:826页

作者简介

《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主要内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的施行对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H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 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集中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此次修改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修改决定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而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决定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我社约请最向人民法院及有关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
本套丛书以新民事诉讼法和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为基础,依法律条文的顺序,全面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尤其关注配套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本套丛书以准确反映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为基本要求,力求做到准确、全面、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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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广大读者学习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将会提供有益的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主管第二节 级别管辖第三节 地域管辖第四节 专属管辖第五节 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二章 审判组织和回避第一节 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第二节 回避第三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原告与被告第二节 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第三节 第三人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第四章 证据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与举证责任第二节 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三节 法院调取证据第四节 证据的审查、判断和核实与质证第五节 证据保全第五章 调解第六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 诉讼财产保全保与诉前财产保全第二节 先予执行第七章 期间、送达、强制措施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三节 强制措施第八章 诉讼费用第九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四节 简易程序第十章 第二审程序十一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案件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 督促程序第七节 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节 执行异议第三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第四节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第五节 执行变更与执行回转第六节 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第七节 执行措施第八节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第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管辖第三节 送达与期间第四节 财产保全第五节 仲裁第六节 司法协助常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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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以新民事诉讼法和配套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和诉讼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实务精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院校、司法机关参加立法讨论的有关专家共同编写。

内容概要

唐德华,男,中国民法典专家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参加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负责人;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大学、海南大学兼职教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曾任大连市委副书记。出版《民商审判义集》、《民法教程》、《比事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法矗法与适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实务丛书》、《执行法律实务丛书》等民商法著作数十种,发表文章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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