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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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3
ISBN:9787811394627
作者:廖耘平
页数:399页

作者简介

对质权,即被告人面对并质询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虽然源于当事人对抗式刑事司法制度,但其近年来被认为是公平刑事审判的普遍特征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国际公约和两大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同。对质权既是有效质证、辨别真伪的需要,也是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审判的最低保障标准之一,还是超越法系和诉讼构造差异的基本人权。然而,这项权利要求的理论和具体司法实践,却有很多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目前,作为普遍承认的基本权利和公平审判最低保障标准之一的对质权在我国需要确立并贯彻落实,而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也需要加强。作者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诉讼法学文库2009(3)-对质权制度研究》以权利保护为视角,从基本概念入手,概括了对质权的核心要素;揭示了对质权发展演变的基本过程;探讨了对质权的正当根据、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对有代表性的司法辖区关于对质权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分析比较,探究其间的异同及产生差别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对对质权制度进行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探讨如何对其合理内容进行很好的借鉴,如何在中国坚持贯彻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实现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保障。这种探索对我国对质权制度的确立有一定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作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对质权  一、概述  二、术语和概念    (一)对质的含义    (二)对质权与交叉询问权  三、对质权的核心要素    (一)面对面    (二)接受质询者的诚实义务    (三)对抗性质询第二章 对质权的产生和发展  一、罗马时代的对质权  二、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对质权  三、中世纪中后期的对质权  四、在英国和美国的起源  五、在国际上和欧洲大陆的发展移植第三章 对质权的正当根据、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  一、对质权的正当根据    (一)防止政府滥权    (二)符合人类内心的公平道德情感,体现公平审判的象征意义    (三)具有程序主体性原则的人本基础  二、对质权在诉讼中的理论基础    (一)对质权的主要理论基础及其简评    (二)建立在对基本权利全面保障基础上    的对质权理论  三、对质权的诉讼价值    (一)发现真实,防止错误定罪    (二)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政府权力与辩方权利,维持基本的程序公开、公正    (三)维持并促进对抗审判制度,促进庭审实质化    (四)有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第四章 对质权制度在欧洲人权法中的基本内容——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中心  一、《公约》有关刑事诉讼和证据的几个一般原则  二、对质权在欧洲人权法上的基本内容    (一)证人概念    (二)对质的时机    (三)对质的方式    (四)对质权的范围和充分性    (五)对质权的保障    (六)对质权的补偿  三、对质权的限制和例外    (一)缺席证人    (二)匿名证人    (三)软弱证人第五章 对质权制度在美国的基本内容第六章 美国和欧洲人权法对质权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七章 对质权与中国刑事诉讼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作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对质权三、对质权的核心要素对质权非常典型地表达了英美司法制度对证人证言提出方式的坚持,即宣誓、当着不利方的面、如果可能在公开法庭上提出。并非所有的司法制度都要求证言以此种方式提出。在古希腊晚期的诉讼中,证人就是以书面形式作证。中世纪欧洲大陆司法制度获取证言也是在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的确,尽管500多年来,公开的、以对质方式提出证言的做法是英国审判的特征,但直到17世纪中期前,被告人坚持要求这种提出证言方式的权利却经常受到侵犯。对雷利的审判就是最声名狼藉的例子,但并非唯一一例被告人主张权利却失败的例子。对质权在英美法系国家曾长期被认为是等同于反询问的权利。但对质权的内容并不如此简单。然而关于对质权到底应当包括哪些要素,西方法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曾有美国学者概括了对质权的四项要素:一是被告人于控方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在场的权利;二是被告人要求控方传唤证言对其不利并且能够出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三是被告人在审判时对控方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权利;四是在特定条件下,即使证人不能出庭作证,被告人要求控方传唤对其不利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但后来,该学者改变了原来的看法,认为对质权包括另四项要素:将证人传唤到庭;要求证人宣誓;采用直接言词方式引导传唤证人的不利证言;使证人接受反询问。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不同判例中,对对质权应当包括哪些要素的见解尽管有相似之处,但也不尽相同。在1970年的California v.Green案中,对于证人之前不一致陈述的采纳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对质权的三个目的为:要求证人宣誓而为陈述,使被告人对证人有反询问机会,使陪审团能亲自观察评估证人的行为举止。后来在1990年的Maryland v.Craig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对质权要素的概括是:证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证人作证前宣誓;被告方有权对证人进行反询问;事实审理者能观察证人作证时的行为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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