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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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
ISBN:9787511827463
作者:田文昌,陈瑞华 主编
页数:416页

作者简介

《 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增补版)》在制定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如果缺少了辩护律师的声音,很难想像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能够充分实现。《 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增补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高度重视,把本次修改看作是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契机。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总体思路与说明
第二编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条文
一一关于加强辩护职能的立法意见
 第一部分 辩护制度的改革方案
第一章 辩护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律师会见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四章 阅卷
第五章 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辩护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辩护
 第三节 侦查中的辩护
 第四节 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辩护
 第五节 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辩护
 第六节 一审程序中的辩护
 第七节 二审程序中的辩护
 第八节 简易程序中的辩护
 第九节 死刑复核中的辩护
 第十节 再审程序中的辩护
 第十一节 刑事裁决执行中的律师参与
 第二部分 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
 第一章 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原则
 第二节 取保候审、逮捕
 第三节 羁押候审及程序
 第二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章 侦查程序的改革
 第四章 第一审程序的改革
 第五章 第二审程序的改革
第六章 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再审程序的改革
第八章 刑事裁决执行程序的改革
第九章 刑事诉讼代理相关问题
第三编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
 第一部分 辩护制度的改革方案
第一章 辩护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律师会见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四章 阅卷
第五章 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辩护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則适用中的辩护
 第三节 侦查申的辩护
 第四节 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辩护
 第五节 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辩护
 第六节 一审程序中的辩护
 第七节 二审程序中的辩护
 第八节 简易程序中的辩护
 第九节 死刑复核中的辩护
 第十节 再审程序中的辩护
 第十一节 刑事裁决执行中的律师参与
第二部分 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
第一章 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
 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原则
 第二节 取保候审、逮捕
 第三节 羁押候审及程序
第二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章 侦查程序的改革
第四章 第一审程序的改革
第五章 第二审程序的改革
第六章 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再审程序的改革
第八章 刑事裁决执行程序的改革
第九章 刑事诉讼代理相关问题
第四编 关于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重大事件回顾
第五编 再版增补篇

编辑推荐

《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增补版)》为了能够全面、系统、充分地表达律师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见,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与特聘的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组成专项课题组,将该课题列为中加合作项目(即全国律协与加拿大律师工会合作项目)的主要内容。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开始讯问嫌疑人时,嫌疑人要求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通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到场。在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到场之前,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讯问。 讯问进行中,嫌疑人要求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立即中止讯问,通知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到场。在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到场之前,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恢复讯问。 第四条【拒绝作证特权】 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 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有权拒绝提供在为嫌疑人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 第五条【搜查执行的控制】 搜查开始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宣读搜查证。 被搜查人、见证人在搜查证上签名后,侦查人员方可进行搜查。有律师在场时,律师签名后搜查方可进行。 被搜查人不在场时,侦查人员应当向见证人出示搜查证,但在对住所搜查时,侦查人员有理由相信住所内的人处于紧急危险中或者被搜查人有毁灭证据、逃跑可能的除外。 对住所的搜查不得在晚九点到次日凌晨六点进行,但有合理理由相信迟延搜查会造成危险和证据灭失的除外。 第六条【独立启动鉴定权】 为了辩护的需要,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就专业性问题独立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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