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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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0
ISBN:9787508728469
页数:257页

作者简介

《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例选编》名为《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例选编》,其内容90%以上是行政诉讼案例,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例;其余的是国家赔偿案例,一方当事人也是国家机关。编撰、出版《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例选编》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百姓了解并学会“民告官”,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懂得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这样一个既具有浓厚的“官本位”情结,又存在“厌讼”历史传统的社会里,百姓有一分奈何也不愿与“官府”打官司。

书籍目录

一、蔡留恩不服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荥阳派出所出具行政证明案二、郑发权不服荥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案三、李六金不服吉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请求行政赔偿案四、白理成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案五、于宗礼等诉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行政确认案六、曹林化不服明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七、李洪波不服辽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案八、顺昌县洋口镇上凤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顺昌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九、炭步镇朗头村村委会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十、杨世洪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裁决案十一、潘金元诉吴江市人民政府农村房屋行政登记案十二、于楷民不服太康县老冢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十三、茜草镇卫国村巴斗林合作社诉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十四、赵汉哲不服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案十五、水南镇水南村村委会不服顺昌县房地产管理所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案十六、朱翠宝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案十七、陈文秀诉宜昌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侵犯相邻权案十八、许智坤等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案十九、陈宽礼诉如皋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十、崔邦安等不服郭家坝镇人民政府解除移民安置合同行政处理案二十一、郭存盈等村民不服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选举处理决定案二十二、张正雄、王建群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二十三、连国辉诉龙海市民政局不同意撤销婚姻登记案二十四、徐渭芳诉武夷山市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证案二十五、刘世英诉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案二十六、贺凤忠诉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赔偿案二十七、周友亮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案二十八、张军诉宜兴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二十九、凡毅、关毅昌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三十、石蕴玉申请兴宁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赔偿案

编辑推荐

《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例选编》:百姓维权实用案例丛书。

前言

  本书名为《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案例选编》,其内容90%以上是行政诉讼案例,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例;其余的是国家赔偿案例,一方当事人也是国家机关。  编撰、出版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百姓了解并学会“民告官”,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懂得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这样一个既具有浓厚的“官本位”情结,又存在“厌讼”历史传统的社会里,百姓有一分奈何也不愿与“官府”打官司。据统计,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见《法制日报》2009年4月3日第5版《20年“民告官”案件达140万件》),平均每年7万余件。这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近六百万件民事案件相比,可谓是小巫见大巫。然而,20年有140万件“民告官”的案件这一事实也说明,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人民群众法治理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百姓希望和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告官”是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社会现象,它既是维护百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因此,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学会“民告官”。  要学会“民告官”,首先应当知道哪些情形下“民”可以告“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节摘录

一、蔡留恩不服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荥阳派出所出具行政证明案原告:蔡留恩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森林公安分局荥阳派出所第三人:夏有财一、诉辩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3月29日,被告荥阳派出所在夏有财诉蔡留恩民事侵权一案中,为夏有财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的主要内容是:荥阳派出所于2005年3月22日9时3分接到夏有财报案,夏有财称自己当年种植的14棵桐树被本组村民蔡留恩拔掉。随即该所民警于同日10时赶到现场,现场的桐树确实被拔出。经对夏有财询问得知是同组村民蔡留恩所为。后找到蔡留恩,蔡留恩承认是自己拔的。考虑到此事件是民事纠纷,该所民警口头告知夏有财可到法院进行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在没有立案、调查,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妄下结论,认定原告拔掉了第三人夏有财种植的14棵桐树,并于2005年3月29日为夏有财出具证明,夏有财借此起诉原告侵权。被告出具证明的行政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辩称:我所出具的证明是依据出警真实情况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事诉讼案件提供的情况证明。我所出具证明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第三人述称:请求法院维持被告2005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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