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疑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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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张智辉,殷玉谈、张智辉、 殷玉谈 广州出版社 (2009-06出版)
出版日期:2009-6
ISBN:9787510200656
页数:344页

作者简介

《公诉疑案研究》面对各种各样扑朔迷离的案件事实,公诉人必须运用法律思维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反复的推敲,并运用法律的原理拨开迷雾,寻找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最佳对接点,进而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

书籍目录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泼洒柴油未点燃的行为性质分析——谢某放火案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方舟集团、郝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金融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案的法理探究——李某金融凭证诈骗案四、侵犯知识产权罪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褚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五、扰乱市场秩序罪私自篡改数据骗领健身卡出售行为性质的认定——王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伪造水票赠券出售获利行为性质的认定——张某某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王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及主观要件的认定——陈某合同诈骗案违法提供、使用他项权证贷款行为如何定性——佳明集团合同诈骗案连环合同诈骗案中的被害人如何确定——刘某合同诈骗案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杀人、伤害与取财行为并存案件的定性——吴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和盗窃案聚众斗殴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解某等故意杀人案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之辨析——陈某等过失致人死亡案关于防卫过当的思考——张某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李某等绑架案索债型拘禁犯罪的性质——王某等绑架案绑架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张某等绑架案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之辨析——何某某等绑架案强奸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王某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案七、侵犯财产罪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刘某抢劫(中止)案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马某等抢劫案非典型性抢劫行为——王某等抢劫案入户抢劫如何界定——刘某某等抢劫案捡拾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分析——张某盗窃案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应如何定性——岳某敲诈勒索案盗窃罪与诈骗罪之辨析及共同犯罪之身份问题——王某、高某、杨某诈骗案非户籍民警办理假户口应如何定性——张某某诈骗案将理货员错放的集装箱拉出堆场的行为如何定性——梁某某、王某某侵占案“本单位所有财物”的刑法定位——袁某某等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犯罪定性争议引发的思考——刘某职务侵占案彩票销售人员“空打彩票”行为如何定性——王某挪用资金案八、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认定——何某某等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九、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区别的标志——邹某贪污案在贿赂犯罪中获得巨额利益是共犯还是中间人——于某受贿案介绍贿赂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探讨——何某、管某等人受贿、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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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疑案研究》是张智辉编写的,由广州出版社出版。

前言

在公诉实践中有许多鲜活的案件。这些案件,既挑战着法律的规范,也考问着公诉人的睿智。因为这些案件,具有非类型性、非预设性、非完整性等特点。刑法申规定的犯罪,都是类型化了的行为,其构成要件被高度概括而成,人们在观念形态中很容易认识和理解。但是公诉人面临的案件常常是没有经过人为取舍的带着各种各样的不规范因素的活生生的客观事实。这些由一系列客观事实构成的案件,并不都是按照立法者和执法者所预想的犯罪模式出现的。并且,能够证实案件所有事实特征的证据有时甚至是残缺的、不充分的、不完整的或者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以致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呈现出不完整的、似是而非的样态。面对各种各样扑朔迷离的案件事实,公诉人必须运用法律思维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反复的推敲,并运用法律的原理拨开迷雾,寻找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最佳对接点,进而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这种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非类型性,使人们对案件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导致实践中争议相持不下。同一个案件,有的人从这个方面看,或者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取舍,会认为涉案人员的行为应当构成甲罪;有的人从另一个方面看,或者按照另外的方式进行取舍,就可能认为涉案人员的行为应当构成乙罪;甚至有的人按照不同的价值观来衡量,会认为不构成犯罪。

章节摘录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诈骗中产生于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它虽然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活动,但它还是会通过客观外在活动而表现出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推定。从逻辑上来说,推定是指通过证明某一已知事实存在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以上规定肯定了推定这一证明方法,并较为详细地列举了用以推定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的待证事实,其内容虽然针对的是金融诈骗犯罪,但对于作为同类犯罪的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侦查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围绕一定的案件客观事实来调查取证,并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侦查人员需全面综合调查以下情况:其一,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常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足够的资金、稳定充足的货源.而订立合同时,行为人本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应具备的能力,且能通过其他客观事实证明。从一般情况来说,行为人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想非法占有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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