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 洞穴奇案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2009-06
ISBN:9787108031518
作者:(美)萨伯
页数:171页

作者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书籍目录

推荐(一)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推荐(二)一生必读的著作
导读(一)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导读(二)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序言 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导言 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陈词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陈词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陈词
最后判决
后记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陈词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陈词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陈词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陈词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陈词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邦德法官陈词
尾声

前言

  富勒(LonPuller)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这一评价已说明一切,特别是在其他案例构成强有力竞争的情况下。其他案例也许会在庭审的戏剧性、人物变化、调查悬疑方面略胜一筹,但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绝对无法比拟。这案例表现的不是律师处理案件的趣味所在,而是法律本身的引人人胜。它难以成为精彩的电影题材,因为本案的“主角”只是一个个“会说话的头像”。实际上,能成为精彩电影题材的部分——洞穴里面的事件,在富勒的文章开头就已结束了。而且,这些事件不是以生动活泼的电影语言来表现,而是事后以精确但乏味的司法语言来复述。  富勒笔下的五个最高法院法官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及多样的法律推理娓娓道来,叙述精确。这五种观点集中在了不同的事实细节和司法判例上,并置于不同的法律原则与政治背景中。通过这种方法,富勒把那些重要的原则冲突具体化,并阐明了在他那个时代主要的法哲学流派。

内容概要

萨伯(Peter suber,1951-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兼任SPARC(“学者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还是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Denaccessl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章节摘录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议,我们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请求会被采纳,任何人知晓这一案件并有机会彻底了解案情后,都会接受这种请求。首席行政长官拒绝这一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亲自主持像初审那样历时三个月广泛而深入的听证。主持此类听证(实际上相当于重审案件)与行政长官应有的职能极不相称。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假定,这些被告将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我感到震惊的是:为了摆脱这一悲惨案例带来的窘境,首席法官本应立刻向同事提议采取一种权宜的方法,这虽然让人无奈却是再明显不过了。我认为在这个案子里,我们联邦的法律比这些不幸的探险者的命运更受考验。如果法庭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这些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无论上诉中的这些相关人员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返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在我看来,我们的法律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被告应被宣告无罪。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第一个理由建立在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前提之上,除非它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分析。我持的观点是,联邦所颁布的法律或实定法(指相对于自然法而言的、由人所制订的法律——译注),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是欧洲和美国的古典作家所说的“自然法”。  这一结论依据的主张是,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一旦这一条件不存在了,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我们不太习惯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适用于我们的整个实定法,但我相信在本案中,这一法律谚语应该是适用的。  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这一主张对我们来说或感陌生。但这不是因为它所包含的真理是陌生的,只是因为这个真理如此明显和普遍,以致我们很少评论它。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遍及我们的周围,以致我们忘了它的存在,除非我们突然失去了它。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

图书封面


 洞穴奇案下载 精选章节试读 更多精彩书评



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77条)

  •     这不是一本悬疑探案的小说,所以柯南的FANS有任何误解的在这里就可以打住了。事实上,这是一本基于一个虚构案件讨论法律基础和精神的书。根据同样的案件事实和相同的法律设定,每一个法官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论。其中充满着对于法律的根源,伦理和逻辑的思考。50年前,法律学者富勒假设了这样一个案件:5个探险爱好者遭遇山崩,被困在一个洞穴之中。在吃完了所有的食物之后,其中一个名为威特摩尔的人提议掷骰子选出一个人杀掉,并让其他的人以这个人的尸体为食继续求生等待救援。大家同意之后,威特摩尔却忽然反悔并且拒绝掷骰子。其余四人则不认同他的反悔,并在他不明确反对的情况下,由另一人代替他掷骰子。结果是威特摩尔输了,其他人杀了他以他的尸体为食,最终坚持到了救援成功。事后,法院以谋杀罪对这四个人进行起诉。富勒在之后撰写了五位法官的陈词,以表达不同法学理念的观点。而本书的作者萨伯则在富勒的基础上,根据这五十年来法学界的进步,又提出了九位新的法官意见。而无论两人中的哪一位,最终都没有得出一个确定的判决倾向性。这也使得这个案件具有无限的讨论可能性。任何质疑这个虚构案件的现实可能性的人,可以查阅关于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以及1884年英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案。这两个案件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及追诉。萨伯在本书前言中即指出,富勒的假设实际上具有极强的现实背景支撑。诸位法官的观点不再重复,我想谈的是我的观点,即依照自由平等的信念来看待这个案件。首先关于功利主义,平等意味着生命无价,不可计算。功利主义关于统计的反驳,则用自由选择解释,即参加危险生产活动的工人是自愿的。社会则应尽可能提供各种保障。在本案中,被害者不是自愿牺牲,故其他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其二关于自然状态。我以为自然状态是不可逆的。如果这四个人一直处于洞穴或者与人类社会隔绝的状态中,则显然不受到任何惩罚和追诉。但一旦他们回到人类社会,那必须接受实定法的评判。他不能在两者之间游走以寻找最有利的状态。这同样是不公平的。并且我也同意反对者关于自然状态界定的质疑。其三关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出现是基于有一方是故意伤害的过错方,而本案受害人显然是处于同一困境下的弱势者,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能类比于正当防卫。其四关于自由裁量,我认为现代社会,法律的权威性应该首先被保障。如果法律出现漏洞和质疑,可以修改,但在修改之前,应该严格执行,并不能以自由裁量的名义超越。其五关于契约形成。注意到被害人在掷骰子的行为开始前就提出了退出,因此不能认为契约已经形成。因此其余人实际上是一种主观认定和强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的解决才是符合法律亦能有实际效果的呢?我以为,依照自由平等的信念,首先需要达成一致协议,即全部人都同意这种做法,并无异议。然后,为了体现自愿,最后失败的人应该自杀,或者明确委托某人执行。此外,如果只有部分人达成一致,那么不可强迫不同一对人加入这个契约。而可以由部分的同意者自己执行契约,而不同意者亦不能享有契约的利益,以彰显公平。
  •     法律在很多人眼里可能是高高在上的,也可能是触不可及的。或者是遥远的,并不会轻易痛及神经的。它的进步,不关切的人无法察觉。它的修正,不专业的人不想参与。它的纠结,可能是我们所想要维护的利益。在今天,也许它可能也不会那么遥不可及,但总总是隔着一层面纱。我们关心的方式更多的也就是外围的指手画脚,本着正义?利益?或者是人情?虽然不会制造冰箱的我们依然可以品评冰箱的好坏,但如果丝毫不懂法律的内涵跳脚就是可笑的。司法的运行,法条的引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如果想要看一看法理的小片段,洞穴奇案无疑是一个好的选择。正如书中基恩法官所言,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自己对最终意义上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这个纠结的洞穴奇案,处死被告人的法官有之,反对者亦有之。在背后,是法理精神的探讨和人情的考量。从一开始的遵循法条,怀疑法律是否存在着漏洞。法律的意志有没有得以体现,处死犯人有没有达到威慑的目的?法律不等同于理想中的正义,每个人每个个体的不同会对法律施以压迫,应不应该妥协?舆论引导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虽然书中只罗列了十几个法官的判决,但其中体现的思想,碰撞的法律理论,是远远不止十几个点。像其中的精彩观点: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如果司法机关不远离政治过程,立法机关就会被激情和政治诱惑所牵制,越出宪法和基本公正原则的界限。社会治理依赖于法律规则体系,而过分拘泥于规则会遮蔽那一事实。如果所有的生命都有无限的价值,那么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就是同样珍贵的,与一百万个生命相比亦是如此。事实上,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都是一样珍贵的。在预防性杀人中永远都没有划算的交易,有的只是手上带着鲜血的幸存者。法律不能超越文化和整个人类环境,当有这样的企图时就会产生歪曲和片面化。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其中之一是法律体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主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体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洞穴奇案也许没有得到一个十全十美的答案,但是在这一系列碰撞交锋中,法律在进步,而我们看书的人也会感受到法律的魅力。最近搜看《大宋提刑官》,主角有一句话如雷贯耳,“人命关天”。在每一份判决中,法官都是要带着公正的心态去摸索法律的意义,维持这个社会的公正。可能正义在纠结中和我们所想象的不一样,但是至少在这本书后,我们会多一种思考问题的角度。同情心泛滥适合偶像剧,不加思考的严罚重判是苛政。洞穴奇案的探讨,就是在避免这些错误。也许非专业的我们看完了不会记得几句判决依据,至少我们不能忽略法理人情的闪光之处,虽然它的闪光之处远远不止如此。以上,来自一个菜鸟学生的观后感。
  •     14个观点看完,感觉还有很多东西可以讨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变,对案例的认识也在变。像一个哲学命题,不同经历的人会给出不同答案。由事件发展成观念,制定成法律。法律本身是精炼、稳定的规则,无法适应所有事件,同一条文可以解读出不同观念,当年的立法者是如何思考的,无法得知了1 按法律条文,有罪,但应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赦免2 他们与世隔绝,自成一个环境,不应苛求他们服从外面人类的大环境法则,要考虑实际情况法律精神胜过条文。在受到生命威胁时,生命最大法律次之,困境求生行为可以看成对生命的防卫3 不存在特殊环境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威慑?劝人向善?为报复提供合理出口?当时求生的动机,还没有大到必须杀人4 法官的职责是维护法律,不是玩弄辞藻改造法律5 判决要合乎民心6 当法与道德冲突时,法官应该站在法的一边,不能根据个人的道德理由去解释法律条文7 界定“故意”,犯罪意图法律是契约,当契约的基础不存在时,契约本身就失去了意义8 杀1人救5人。平等的接受死亡,抽签避免了“不平等”的竞争。紧急避难,故意选择小恶9 生死抉择时,法律没有威慑力,讨论这样的法律是否有意义?立法者在社会中是优势群体,不能以法律的存在反推其正义性10 生命价值无限,不可交易,无论如何不能杀人。11 自愿进入困境,不算紧急避难。为自己行为负责12 不应该谴责不比自己坏的人13 绝对正义是低效的。废除免责可以加快判决,震慑犯罪,有利于多数人的利益。14 法律条文无法解释所有情况,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精彩短评 (总计55条)

  •     作为法律思维的思考著作之一,不得不承认这真的是一本好书!
  •     第十本书,好几天没看书了…有好几种观点,支持有罪判决
  •     不知道在中国,在大陆法系下这案件会是个啥结果
  •     大过年的我看了什么鬼,还先吃脚趾呢……其实这个倒霉设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只有一档法定刑——要么无罪,要么死。如果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从若干年有期徒刑直到死刑的一个区间(就像大多数正常的国家一样),那就好办了:先按最低法定刑判,再来个缓刑或假释,则既遵守了法律的条文,又无伤刑罚的目的(可类比在安乐死不合法的国家施行安乐死的医生)。即使不承认功利主义立场,不承认不能期待探险者们为其他行为,这种故意杀人也属于最情有可原的那一类。从以上论点出发,“四舍五入”,我判无罪
  •     这种才是应该在学校里作为教材进行普识教育的书,尤其在任何观点都会引起一片争议喧哗,暴民情绪替代理性思考探讨的当下,法律、道德倾向、人性如何在这个经典假想案件中在各自立场浮现值得反复研思。当然,在我听人绘声绘色描述法官如何吃完被告吃原告之后,果然觉得我们还是离这本书试图探讨的境界远了个时代。
  •     本身不太喜欢经济类的书籍,翻了一些放弃了
  •     几年前看的,太经典了所以来补mark,看了第一部分
  •     这本书,这个案例,探讨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与底线。秩序是否不可跨越?在涉及到人的最根本的利益--生存的时候,总会显示出它脆弱的一面。为了生存跨越秩序,还是维持秩序等待死亡,这是一个问题。
  •     还没看完,特别吸引人
  •     很有逻辑性的辩论,看起来每个都有道理,不过别忘记了,法律和道德是分开的,道德衡量标准更复杂,配合学会提问阅读效果更佳。
  •     洞穴奇案
  •     值得看很多遍
  •     优秀读物
  •     作为门外汉,觉得很有启发。不管观点认不认同,但是每一个法官的话都很有逻辑。也让人看到了真正的多样性。
  •     一桩假想的案例引出不同法理学得观点,自然法与实在法,功利主义与义务主义,道德是否进入法律思考范围,民意是否纳入司法裁量,买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中缺隐藏着种种不同解释的空间,这符合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那么法律自身的生存空间又在哪里?
  •     超級好看!酣暢淋漓,不同觀點但都各有邏輯支撐真的看得超級暢快。感覺值得再細讀幾次。這種探討何謂「正義」的思考,又輔以各自邏輯嚴密的推論太迷人了,大大大推!
  •     还是想感叹一句…你们学法律的真会玩儿。
  •     很有意思的一场思辨讨论,很喜欢有理有据地证明论断的方式。但是,正如弗兰克法官所说,法律语言包装了这种自传体式的意见,衍生发展的后来9种观点并不是完全出于不同的出发点,有的用法律来阐述自己的道德观点,有的有些赘述之前的,甚至滥竽充数了。
  •     没结果
  •     翻译奇怪……
  •     总之我肯定不能吃人…大概会让他们等我死了之后吃我吧…
  •     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讨论结果过程中不同思想产生的碰撞。
  •     其实是一本法理学的书,英美法系的法庭辩论确实是很有看点了,这里是几个法官从法理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争论,最终两个时段都是有罪的判定还是比较符合我对法律的理解的,当然法终究是人制定的,任何观点都有其合理性
  •     世界并非简单的非黑即白,法学的有意思之处就在于角度不同立场不同但是每个人都是正确的。
  •     量子学派第十本。这本书真的很有意思,这个洞穴奇案简直是巨型脑洞。五个人被困在山洞里,为了活命吃掉了其中一个人。被营救出来后,剩下的这四个人到底犯没犯谋杀罪?不懂各学派和法理的基本,但是各个法官的观点还是很有冲击。一方面设身处地想是我我会怎么做(同情),另一方面又认同,可能等死是唯一道德的方式吧。
  •     思辨之美,第一部分被两种判决交替说服,第二部分就完全倒向有罪判决了,应该会多读几遍。
  •     推荐给我认识的任何一个对法学有点兴趣的人看,克制不住传播的本能
  •     算是第一本法律科普书,或者是法律小说,看了之后突然对法律产生了兴趣,以后多去了解了解
  •     法理学探讨
  •     对我来说这个案子没有什么不确定性,没有什么价值位阶问题,老流氓刘邦都知道杀人者死。人性之恶不值得同情。人权永远高于民主。自以为是的善良和民主其实是多数人的暴政。
  •     也算是读了一本法律哲学相关的书了。 这个翻译是要打击我的阅读能力吗。。。
  •     很难读的一本书
  •     叹为观止!
  •     人生本就很多悖论。。如果杀一个无辜的人能救一个人你会杀么。。能救十个呢。。能救一千个呢。。能救一亿呢。。。
  •     看富勒的前五个观点足矣,后面新增的好几个观点更像是拿来故意维持平局的,没多大价值。既然法律是人创造的,既然社会是复杂的,既然人是独立的,好多争议就很难找到答案。这个跟电车案都太极端了,想想就可以了,也不用太当真,实践中法律的冲突并不少呢,去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吧。
  •     很有名的书,只是还没开始看
  •     量子学派选读本。特朗派特法官的陈词逻辑严密,不可辩驳。弗兰克法官,你该辞职了。
  •     26/100 来佛山真正意义上完整读完的一本书。书里面讲的很多原则跟最近的遭遇息息相关,很有启发。同样存在那个疑问,当同意和反对的力量同样有力的时候,我们是否就应该说法律失效了?对里面法律的目的,以及援引的一些术语很是感兴趣,找时间再整理,还有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关系。
  •     看了一遍,没看懂
  •     看完以后我已经迷乱了,故事不错,但里面法官的观点我感觉我都赞同。哎呀呀~
  •     法理的悖论
  •     似乎法官在论证之前已经在灵光一现之间选择了最符合自己观念的判决立场,我很难搞清楚他们是先有结论再加论证还是论证推理过程中得到结论。作为法官,似乎更应该运用后一种思考方式,但是我的直觉告诉我,他们运用的是前者。法律总是试图封杀一切例外以确保自身对人类社会的绝对控制,但是人性却是那样的复杂,使用这一伪装成绝对公正的人造物去衡量人类社会,注定会有龃龉。不过人类社会的稳定却又需要这样冷酷无情的工具维持,真是两难。法律、道德、立法、司法、契约、紧急避难、自由裁量、自我防卫。
  •     法学思维拓展读物,需要一定法学基础
  •     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的浅显了解来自于福斯特和基恩。
  •     好难读。 断断续续看了两个星期左右。
  •     2017年第一本書。#洞穴奇案#是一本充滿哲學思辯的法學讀物,讀來很是沉重。用一個虛構的案例,和先後十四位法官的陳詞,試圖辯出法律與道德的邊界。雖然被告被處死,但結局是開放的,無定論。書中每一位法官的陳詞都充滿智慧,令人深思。
  •     读了一半,这翻译读得我实在头疼
  •     选读。很赞!观点冲突,精彩、严肃,值得一读再读。
  •     八字评价:精彩绝伦,字字珠玑!每一句都闪烁着思辨精神的光芒,法哲学太迷人,这本书值得拿个笔记本每一章逻辑都做个流程图出来,跟《批判性思维》一起看简直绝了~!高三送弟弟~
  •     很值得看的一本书, “洞穴奇案”作为一个虚构之案例,其中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一个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不同的但很有说服力的结论。本文主要阐述福斯特和基恩两大法官的观点,这两位法官对于洞穴案的有着不同看法。一位认为应当探究立法的精神,立法的目的,不应该只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另一位则认为法律是客观中立的,法律条文是确定的,法官不应该有任何的价值判断。实际上这两位法官的不同意见是来自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思想与理论上的碰撞。
  •     优秀的思辨者是不是都有人格分裂的能力啊?各种观点既非无凭无据,也非无懈可击,法官们的思想针锋相对,仿佛不是出自两人之手,而是十四个人各自的独立思考。极具开放性的一个命题,没有完美的解答,讨论永无止境,未来或许还有人续写。
  •     洞穴被困为了生存抽签吃人,借此案例探讨法律与公正
  •     理清思绪的一部书
  •     杀了人的探险者必须有罪,书中判定其有罪的法官们提出了具体法律依据,在我而言,那些认为无罪的,只是从道德出发,而非法律。然而,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疑义。有罪但是怎么罚?如果是我我也会杀掉他。
  •     虽然只有短短的170多页,但很多段落都值得反复读。
 

农业基础科学,时尚,美术/书法,绘画,软件工程/开发项目管理,研究生/本专科,爱情/情感,动漫学堂PDF下载,。 PDF下载网 

PDF下载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