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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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王胜明、赵大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律出版社 (2007-12出版)
出版日期:2007-12
ISBN:9787503681066
页数:380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 律师协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部分 附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修订前后对照表附录二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附录三修订后的《律师法》2008年实施司法部负责人答记者问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附录四外国律师制度立法资料选编?后记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之一。

章节摘录

版权页:【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条件和合伙人依照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相比2001年修正后公布的《律师法》,本条有较大修订。原《律师法》分别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及合伙律师事务所。此次修订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和充实:其一,删除了原《律师法》第十七条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其二,虽然保持了原《律师法》第十六条关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内容不变,但位置调后,表明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再是主流形式;其三,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予以细化,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形式设立;其四,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形式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这一类律师事务所依然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此次修订予以保留。为合理确定目前条件下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结构,并为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供制度上的可能,提升我国律师业的国际竞争力。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基本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组建律师事务所,我国有必要予以借鉴。2006年8月,新修订公布的《合伙企业法》明确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合伙组织形式,并且规定可以适用于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在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外普遍存在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与我国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基本一致,由于《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此次修订增加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律师事务所有着明确的立法依据,并可以取得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相同的效果。在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方面,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对设立人的资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另外,不对律师事务所设立时的资产作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司法行政部门予以确定。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有着不同的设立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必须首先满足本法第十四条的各项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作为合伙人。严格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对于规范其成立与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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