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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11815170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编
页数:254页
作者简介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集)》内容简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刊登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有关裁判文书,及时传递大要案、热点案件的审判信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疑难案例,对其中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给读者提供参与交流探讨的平台,推动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选择典型裁判文书进行评析,展现法官智慧,指出不足,促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本册为第75集。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吴芝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第63l号]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情节严 重” 薛洽煌非法经营联邦止咳露案[第632号] ——非法经营药品犯罪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杀人案[第633号] ——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 的,构成共同犯罪 龙世成、吴正跃故意杀人、抢劫案[第634号] ——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 犯之间的罪责 杨春过失致人死亡案[第635号] ——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林明龙强奸案[第636号]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 谅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张红亮等抢劫、盗窃案[第637号] ——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 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傅伟光走私毒品案[第638号]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包占龙贩卖毒品案[第639号]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 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 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邵春天制造毒品案[第640号] ——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641号] ——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裸聊的行为如何定罪 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第642号] ——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 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定(二)》理解与适用【经验交流】 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数罪并罚法律适用问题解答【实务探讨】 罪质分析法与转换定罪规则的适用【大案传真】 周小弟等故意伤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懿德公司非法 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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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集)》:【指导案例】吴芝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第631号]杨春过失致人死亡案[第635号]——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包占龙贩卖毒品案[第639号]——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641号]——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裸聊的行为如何定罪【刑事立法、司法规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理解与适用【实务探讨】罪质分析法与转换定罪规则的适用
章节摘录
版权页:行为人的罪过不像客观行为那样容易证明,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可能不会如实供述其实际想法,仅仅依靠口供进行判断,难保不偏离事实。不过,罪过毕竟不是单纯的思想,其必然支配一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反映在这一危害行为上,这就为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提供了一条途径,即通过对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分析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杨春始终辩称自己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经过对案件的起因、行为的对象和条件、行为的方式、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进行全面考察,我们认为杨春的辩解符合法理与情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而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从案件的起因考察,被告人杨春没有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现实动因判断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怎样的态度,首先应当考察案件的起因,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双方之间冲突的程度,是否存在足以使被告人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因素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本案,可以从以下一些情况进行分析:被告人杨春与被害人吴雪琴初次相识,二人不存在积怨;吴雪琴要求杨春将卸在店门口的桶装水搬人店内,杨春明确表示拒绝,为此吴雪琴产生不满,但二人之间并没有发生明显的争执,双方不曾恶言相向或实施过激行为;杨春为避免被害人纠缠,卸完水后随即离开,二人接触的时间很短,从见面到案发的时间间隔也较短,彼此不至于产生过大的仇恨。综合上述情况,被告人杨春驾车离开应该是急于脱身,试图逃避被害人要求的加重的劳动负担,没有放任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现实动因。(二)从行为条件和行为方式考察,被告人杨春具有“轻信”危害后果不会发生的现实条件间接故意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如果阻止其发生,将直接影响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结果的实现,所以,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没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打算,对有利于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也不予理睬。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还要坚持实施既定行为,是因为行为人根据一定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自信不是毫无根据的,而是具有一定现实有利条件的,如果行为当时根本就不具备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条件。或者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些条件,或者行为人不想利用这些条件避免危害结果,则说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即间接故意。为此,我们需要通过对行为当时的条件和特点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那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是否确实客观存在从而足以使行为人产生“轻信”。本案案发时,被告人杨春刚刚发车,车速较慢,加上车身不高,被害人完全能够双脚着地,这些情况充分表明杨春是在试图摆脱被害人的纠缠,希望自己稳速慢行的过程中被害人能自动放手。基于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被害人应当知道行驶中的车辆严禁攀爬、悬吊及此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杨春据此认为,被害人会主动放弃这种违反交通法规、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自己遭受伤害,并估计汽车在缓慢行驶过程中被害人放手着地不会造成什么伤害后果。综合这些情况,应当认为,杨春认识到了行为时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也确实客观存在,因此杨春在主观上不具备间接故意的特征,其主观罪过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