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适用指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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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4
ISBN:9787802261556
作者: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
页数:302页

作者简介

为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更为方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要,本套丛书对婚姻、担保等十余个重要司法解释文件进行分册编写。本书是丛书之一,主要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据,书中以重要司法解释的条文为序,逐条概括[条文主旨],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释条文基本内容;并以[适用指南]形式对应用该司法解释条文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给与诠释;将与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作为[关联精选]内容,穿插在该条文后;同时标注其他相关法条参见,方便读者查找。

书籍目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起诉或反诉材料第二条 举证责任及分配原则第三条 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取证第四条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第五条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第七条 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裁量第八条 自认规则第九条 免证事由第十条 原件、原物优先原则第十一条 域外证据的证明第十二条 外文证据的译文第十三条 涉及第三方利益无争议事实的举证第十四条 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取证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第二十条 书证的调查收集第二十一条 物证的调查收集第二十二条 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第二十三条 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第二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鉴定后果第二十六条 鉴定人的确定第二十七条 申请重新鉴定条件第二十八条 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内容的审查第三十条 勘验笔录第三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摘录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 被告答辩第三十三条 举证通知与举证期限确定第三十四条 举证适时与证据失权第三十五条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第三十六条 举证期限的延长第三十七条 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第三十八条 证据交换时间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的程序第四十条 再次证据交换及证据交换次数第四十一条 新的证据第四十二条 新证据提出的时间第四十三条 不属于新证据后果及除外第四十四条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第四十五条 对新证据的反证第四十六条 对新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四、质 证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经质证第四十八条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第五十条 质证的内容第五十一条 质证顺序第五十二条 分别质证第五十三条 证人的资格第五十四条 证人作证的申请及证人费用第五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第五十六条 证人不能出庭的事由第五十七条 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方式第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规则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第六十条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方式第六十一条 专家辅助人第六十二条 质证笔录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 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第六十四条 法官独立审查证据原则第六十五条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六条 综合判断证据第六十七条 调解与和解中自认的效力第六十八条 非法证据排除第六十九条 补强证据规则第七十条 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七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第七十二条 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七十三条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第七十四条 事实自认与反悔的效力第七十五条 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第七十七条 最佳证明规则第七十八条 证人证言的认定第七十九条 心证在裁判文书中的公开六、其 他第八十条 保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第八十一条 简易程序特别规定第八十二条 司法解释冲突的效力确定第八十三条 时间效力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2001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节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节录)(2004年8月28日)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3月27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实用附录(一)相关文书样式(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索引

编辑推荐

  为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更为方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释,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要,本套丛书对婚姻、担保等十余个重要司法解释文件进行分册编写。本书是丛书之一,主要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据,书中以重要司法解释的条文为序,逐条概括[条文主旨],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释条文基本内容;并以[适用指南]形式对应用该司法解释条文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给与诠释;将与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作为[关联精选]内容,穿插在该条文后;同时标注其他相关法条参见,方便读者查找。

章节摘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l2月21日 法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起诉或反诉材料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适用指南  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见关联精选内容。被告反诉时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2)反诉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4)反诉必须不是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案件;(5)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  不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被告提出反诉,均应围绕起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提供相应的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包括:第一,当事人适格的证据材料。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个类型。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供自己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据。第二,诉讼请求所依托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争讼事实的证明过程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所承担的任务,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旨在证明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而不能要求这些证据足以支持其全部的诉讼请求。第三,属于诉请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大量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一般不需要对受诉法院管辖的正当性提供证据。但在专属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用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事实及法律要件提供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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