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511830555
页数:250页
作者简介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2集)》选择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裁量刑罚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详细阐明裁判理由,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最新的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刑事司法文件,并配发起草同志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提供指南。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725号】
周敏合同诈骗案【第726号】
刘溪、聂明湛、原维达非法经营案【第727号】
吕锦城、黄高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第728号】
徐科故意杀人、强奸案【第729号】
……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实务探讨】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思考
聚众斗殴转化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探析
【大案传真】
龚远静等合同诈骗、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黄佩信、马义镑重大责任事故、受贿案,沈大同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章节摘录
三、裁判理由 (一)以贩卖为目的,人室偷盗婴幼儿过程中被发现,使用暴力抢走婴儿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以贩卖为目的,预谋偷盗年仅8个月的婴儿,同时,在预谋时即商定若遇到反抗可将人打晕后抢走婴儿。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高生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吕锦城携啤酒瓶等凶器人室偷盗婴儿,在被婴儿母亲、曾祖母发现后,将两人杀害后抱走婴儿。一、二审均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的情形。 我们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形,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在预谋时即同时具备偷盗和抢夺婴儿以贩卖的两种故意。其次,绑架是指以暴力手段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而被告人吕锦城在偷盗过程中被发现,实施暴力行为抢走婴儿的行为与之相符。最后,本罪中“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l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也就是说,婴幼儿属于儿童,暴力劫走婴儿的行为属于绑架儿童行为。据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二审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不妥,应予纠正。 ……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