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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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4
ISBN:9787509318263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页数:207页

作者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第11辑)》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每月编辑的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资料性、学术性和指导性图书,共分为“专题策划”、“案例精选”、“裁判方法”、“深度研讨”、“裁判文书”、“域外撷英”、“裁判要旨”等七个栏目。本册为2009年第11辑。

书籍目录

【专题策划】 超市要求存包是否侵害顾客人格尊严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储户存款时遭抢劫遇害,银行和保安公司应否担责 如何认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如何确定责任人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案例精选】 刑事案例 无证购进假冒伪劣香烟是非法经营既遂还是未遂 偷回本人已抵押给他人的财物,来向质权人索赔,构成诈骗罪 民事案例 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的认定——王彪诉食品公司、商业学校人 身损害赔偿案 参加单位聚餐饮酒致死不应认定为工伤——孙银不服亳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王志勇诉赵淑玲离婚案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陈国良与张伯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单位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分析——余志辉诉林艳章、林利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合同效力不因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无效——李桂允诉惠亚军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知识产权案例 整套散件产品销售给境外购买方的商标侵权行为——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诉被告重庆蔚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数码照片如何确定著作权人——王正昌诉云南省地图院等著作权侵权案【裁判方法】 醉酒驾驶的交强险问题分析——李志敏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深度研讨】 谈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的适用 亲属相盗主体范围的界定要符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古永贵盗窃案 亲属相犯的司法应对 亲属间暴力犯罪从宽处罚之我见【裁判文书】 大通元木业公司与漯河人寿保险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域外撷英】 日本【举证责任】 德国【说明义务】 欧盟【企业问协议与不正当竞争】【裁判要旨】 刑事【贪污罪】 民事【典当】【劳动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 商事【担保】知识产权 【知名商品】

前言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以来已经出版了62辑,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案例著作。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案例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广大法官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选工作。

章节摘录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认定(一)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认定公共场所,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活动的处所。”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用于不特定社会个体开展各类活动的空间领域。基于公共场所具有的对公众开放,用于不特定社会个体开展各类活动的特点,可以将公共场所概括为以下几类:1.住宿和交易场所:如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净身和美容场所:如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厅;3.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4.体育和游乐场所:如体育馆、游泳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如展览馆、博物院、美术馆、图书馆;6.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场、书店;7.就诊和交通场所:如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分空间;8.政府办公机构供公众出入的办事大厅等;9.其他场所可供不特定人员通过或者用于特定用途的公共区域。以上的公共场所既可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也可以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场所,但不包含广义政府部门管理的交通干道等领域。管理人这一概念应作广义解释,不但包括所有者而且包括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在公共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分离的情形下,两者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定义为:提供面向公众开放的,用于不特定社会个体开展各类活动的场所,并对场所内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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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6条)

  •     受益匪浅,但是可惜每期不连贯!
  •     对法学学士有帮助
  •     总第十五集后不知道为什么后来没有接着出?
  •     000不错
  •     近年案例,包括判刑等都有
  •     帮同事买的,还可以吧,和年度案例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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