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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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陈迎、 韩玉珍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08出版)
出版日期:2012-8
ISBN:9787301208632
作者:陈迎
页数:326页

作者简介

《21世纪任务驱动型高职高专国际商务专业规划教材:国际商法:实务与案例》设置了九个项目,分别为国际商法认知、创建及管理企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票据使用中的法律问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问题、商事代理法律问题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问题。每个项目下设若干任务,以典型案例及其分析作为任务的引导,以“知识链接与归纳”组织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

书籍目录

项目一国际商法认知 学习目标 任务1:认识国际商法 任务2:运用法律原则解决国际商务纠纷 能力实训 项目二创建及管理企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任务1:选择企业的类型 任务2:如何设立企业 任务3:企业管理法律实务分析 任务4:公司资本管理法律实务分析 任务5:企业运行中的变化 能力实训 项目三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任务1:认识合同 任务2:如何订立合同 任务3: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任务4: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能力实训 项目四国际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任务1:如何适当履行合同 任务2:合同履行抗辩权、保全措施的运用 任务3:违约事件的处理 任务4:合同履行中的变化 任务5:适当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能力实训 项目五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任务:产品责任的承担 能力实训 项目六票据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任务1:票据关系法律实务分析 任务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任务3:票据丧失的补救实务分析 能力实训 项目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任务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关系 任务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能力实训 项目八国际商事代理中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任务1:认识商事代理 任务2:代理关系法律实务分析 任务3:外贸代理实务分析 能力实训 项目九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 任务:运用仲裁程序解决国际商务纠纷 能力实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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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任务驱动型高职高专国际商务专业规划教材:国际商法:实务与案例》是21世纪任务驱动型高职高专国际商务专业规划教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甲、乙、丙三个注册会计师各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因故意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致使合伙企业负担了1000万元的债务。请问,债务该如何偿还? 2.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出资额为限。 有限合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在12—13世纪,随着欧洲地中海地区海上贸易的发展和扩大,单个商人已不再适应较大规模的商业冒险。于是“卡孟达契约”便应运而生。“卡孟达契约”主要在普通商人与海运商人之间订立,它一般规定,由普通商人提供资金,由海运商人负责经营、贩卖货物,普通商人的风险和责任以其出资为限。这种契约后来便演变为有限合伙。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了规定。1890年英国合伙法也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6年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大多数州所采纳。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在普通合伙中基本相同。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和分担风险,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权干涉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而言,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只能是金钱或实物,而不能是劳务或信用。另外,我国《合伙企业法》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作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商事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形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形式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基本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也叫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其组织机构比合伙企业完备和健全,投资者间的权利义务也较为明确和具体,但其实质与合伙企业并无本质区别。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无限公司发展很快,但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出现,无限责任公司在资本集中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加之股东责任重大,所以在各国的发展都有很大局限性。 (2)两合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共同投资,其中至少有一人以上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以上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在无限责任公司之后出现的公司形式,仅见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它类似于英美法中的有限合伙,但与后者不同的是,它具有法人资格。 (3)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全部资产划分为均等的股份,全体股东仅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欧洲商人为了适应大规模海外贸易的需要,在17世纪初叶首先创造的,它是对各国乃至世界经济最有影响的一种公司形式,在英国称Company,在美国叫Corporation,在日本叫株式会社,是现代公司的代表。早期的股份有限公司须由国王特许才能设立,如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第一,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等额的股份组成,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将注册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既适应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需要,也便于股东权利的确定和行使。 第二,股东负有限责任。这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使众多出资人即股东的财产责任被限制到最小范围,对公司快速、方便地吸引投资者,增强财力、扩大规模、避免风险,均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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