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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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年9月
ISBN:9787503686566
作者:星野英一
页数:324页

从外部学习民法

星野英一(ほしのえいいち、1926年- ),当今日本民法学界的“第一人”。现代日本民法学科带头人,在上世纪80—90年代,其民法学理论在日本被认可为通说。其著作《私法中的人》在中国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关于其著作《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梁慧星教授曾说:星野英一教授是日本民法名宿,也是中国民法学界的老朋友,他的《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既是一本面向民法学初学者研习指南,也是对民法教育者颇有启发的教学参考。本书的写作初衷诚如作者在前言中所说:旨在为大学生或自学民法的读者提供帮助。本书不属于作者以往那种呈体系化的个人著作,而主要是从其主编的一本面向大学生的法学杂志《法学教室》中发表的文章中编撰整理而成的一本帮手型书籍。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与之相对的民法的普通的学习方法,即是大学教学中普遍使用的,“对于由众多的法律条文作为解释,适用众多的判例,包含有解释的众多学说等庞大的素材而形成的‘民法’现有状况进行系统的整理,以便于学生和读者理解”,如果将这种方法看作是“从民法中学习”的话,那么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就是站在民法之外来审视民法,“从外部学习民法”。我国的法学教育所采用的毫无疑问是普遍学习方法,所以该书对于我们中国的学生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可借鉴的地方。由于这部书大部分内容采用的是访谈形式,我自己觉得有些地方也不是很明确,反复冗长。现将其整理如下。第一部分:全方位眺望民法作者认为学习民法需要从立体的视角学习民法—首先要认识民法的整体形象,明确民法的体系结构及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清民法和其他相邻的部门法的关系、差异。这样才有可能有条理的学习法律,全面理解法律。—国家的法律是给予某种意志或价值而形成的,具有体系化的法律条文。其次“不能孤立的盯着日本民法”,在了解民法渊源的同时,要从历史的视角,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之进行理解。星野先生同时告诫读者,在学习法律时,不能固守一种看法,任何学术观点都要将其相对化,要有自我反省精神,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作者在书中提到一个问题,个人认为其在中国也具有思考的必要。“民法是对日本国民日常生活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还是说其通过法的形式所形成的国民的这种意识呢?”星野先生认为这其中包含了国民法律意识的问题,特别是国民是否形成了私权保护的意识。第二部分:钻入民法中学习1.从法律条文开始为什么首先要从法律条文开始,因为法律条文是法律学习的中心,但遗憾的是其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学习法律条文?星野先生的建议是,以法律条文为中心,阅读教科书,理解法律条文,然后再根据法律条文来理解教科书中所写的内容如此循环往复,即是从法律条文出发再回到法律条文。在阅读教科书时要对教科书上所写的东西持有怀疑态度,注意发现问题,再在法律条文中得到解答。法律学习需要强调预习的必要性,方法之一就是阅读下堂课中要讲到的有关法律条文,并搞清自己的疑问。适用条文的方法:⑴. 针对要审查的社会现象寻找使用的法律条文。⑵. 审查该条文中包含的要件,弄清这些要件中所含的意思(解释)。⑶. 逐一审查有无符合要件的事实存在(事实认定)。⑷. 若存在符合要件的事实就可适用这一法律条文,然后得出结论。⑸. 无可适用的规定:①. 从民法外的司法制度规定及其精神、理念等方向考虑。②. 仅就该案件考虑有什么解决的方法。要综合、广泛的对各种案件加以对比、思考。2.法律条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作者认为,原则是指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但具有与法律条文同等价值的法命题,法准则。其主要的分类主要有:⑴. 民法典中内在的表明其价值的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⑵. 纯粹的法律技术性原则。无效行为不产生效力。⑶. 介于二者之间的类型。任何人都不能向他人转移不属于自己的权利。作用:⑴. 表明时代、社会的基本原理。⑵. 比较技术性的原则具有和法律条文同样的作用。3.法律用语、法律概念对法律用语和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是学习法律的基础之一。⑴. 对用语的含义清楚理解其起源而无任何疑虑。⑵. 说明各个用语和概念之间的联系。⑶. 弄清楚法律用语与生活用语的区别。⑷. 结合实际上所指的事情和他实际所起的机能,从更加立体的角度来说明法律词汇。分类:⑴. 虽然形式不同,但在民法法律条文中出现的词语。⑵. 民法法律条文中未出现的词语。⑶. 介于二者之间。4.学习判例从一审开始认真地阅读指导终审判决。理清其中包含的各种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性问题。总之就是弄明白法律条文是这样适用于具体案件中的。这项训练对学生养成法律思考的习惯有极大地帮助。5.民法与民法精神川端博在其论文中分析民法精神是指出民法精神是法律的思考能力。包括:⑴. 发现问题的能力。⑵. 法律分析能力。⑶. 逻辑论述能力。⑷. 平衡感觉。加藤一郎认为,民法精神是指思考构建事物的秩序的能力。主要有:⑴. 有分析的思考。⑵. 有根据的思考。⑶. 尊重人权。⑷. 程序正当。⑸. 有必要基于实质的利益衡量来判断。而本书的作者星野英一认为,民法精神即是依靠法律处理一定的社会事态状况,各种各样的问题的能力。综合以上的各种观点,我觉得民法精神(Legal mind)如果翻译为民法思维会更贴切一点。从前文的几个观点可以得出这个结论。第三部分:日本的民法学家这部分主要介绍了日本现当代的民法学家,其中着重介绍了我妻荣先生。第四部分:着眼于新问题⑴. 借地、借家法的修改。日本的借地、借家法相当于我国的土地、房屋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⑵. 法人的设立、法人团体的解散。⑶. 家族法的修改问题①.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主要涉及到的是等额继承还是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是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的法理分析及论断。②. 离婚原因。③. “有选择的夫妻不同姓制”。2010.04.28

民法内外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书评

“如果法学院的学生没有这样的想法,只埋头学习法律解释的理论,甚至只是单纯地死记硬背教科书,那么,将来很可能是一个只会简单操作法律技术的人,而不是具有自我反省精神的法律学人。”在阅读星野英一的这段文字之前,我并没有认真想过这个问题:我为何学习民法?如何更好地学习民法?所谓“认真”,并不是指应试性地去记忆民法的条条框框,去剖析某个关于民法的考试会涵盖哪些知识点而我“应当”去复习哪些知识点,而是把它当成像罗马竞技场那样的一种文化、一种历史去体会和学习。诚然,反复地、机械性地记忆民法原理与法律条文足以使我们拥有一个对民法“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大脑,但我们却永远不是一个有血性的法学学者。在星野英一身上的光环有许多,在此不作过多赘述。更重要的是我认为他不仅是声名显赫的法学家,还是一名懂得自省、有血有肉的当代法学精神领袖。星野英一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了“高深的理论”——民法其实并不高高在上,它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与行为中,比如买菜、领养孤儿或者出生死亡。民法是一件艺术品。在谈及“民法的整体形象” 时,星野英一把“民法”变成了一片森林,从外部看,它是一整块结实而紧密的、宏观的绿色地带;从内部看,它则由不同类型、形态迥异的树木微观地组成——这便是他所说的“另一种”学习方法——与大学传统授课教育明显不同,它的角度是艺术性的、历史性的,在他看来,民法是一件艺术品,它有着自己的整体形象、历史地位与意义。假如我们作为竞拍者,一件艺术品是否值得我们斥资买下,则要求这件艺术品必须拥有我们感兴趣的架构与内涵,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精心的准备与研究,因为有理智的投资者永远不会只凭感觉衡量一种事物。民法就是这样一件艺术品,至今它已拥有一个较完美的外观系统,它演变过程中所扬弃的精神与理论自身就存在着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竞争机制,最后留下来的必然是经历了历史考验的精华积淀。我们赞美、研究、利用民法,使它成为一种“与公法相平行的私法” 并规范着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在本质上意味着我们承认它的价值对于人类发展的作用,因此,在进行“总论—分论”的普遍式学习时,我们不妨从观摩艺术品的视角对民法进行一个宏观的把握,从结构、价值、历史等角度充分认识其整体形象。然而,任何艺术品都不是独立存在的,用哲学的语言阐述就是: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用星野英一的话说就是:“不能孤立地盯着日本民法……”不仅仅是日本民法,中国民法也一样,每一种物质与精神都有时代与其他事物赋予它的意义,如果将其运用到学习民法的过程里,就要求我们将民法放在整个法学体系中,从纵向与横向的角度将当代民法与古代民法、当代其他法律联系起来研究。在本书第一部分第二讲中,星野英一讨论了学习相邻法律的必要性、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与研究方法,我认为,其必要性在于“国家的法律是基于某种意志或者价值而形成的、具有体系化的法律条文”,各国民法在各国庞大的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共同体现出该国的特色、风俗习惯与思维方式;而用联系的观点去学习民法,会有助于我们理解其存在的意义,这就初步解决了“为何学习民法”与“如何更好地学习民法”这两个问题。民法之内:艺术品的纹理。在上一部分中,我将民法视作一件艺术品,并从立体与历史的视角对其做了宏观分析,在这个部分,我将对民法进行“拆解”,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角度进一步讨论民法的学习方法。举个例子,在欣赏一件翡翠制品的时候,相较于它的颜色与形状,我们更在意它的内部纹理(好的翡翠纹理称为“丝纹”),假如翡翠能看到丝丝状,就意味着它拥有着较高的透明度,其价值也就不言而喻了。这说明了什么?显而易见,纹理决定了它的价值。民法也是一样。一部民法“优秀”的体现不仅仅在于国家与历史赋予的使命与意义,更在于其内部的组成结构。试问:民法的内部结构是什么?也即民法由什么元素组成?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运用法理学原理,只要学过民法的学生都能回答出来:民法原则、民法法律条文与民法概念等等,其中绝大部分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构成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关于民法法律条文的学习星野先生给了我们一个建议:“……以法律条文为中心,阅读教科书理解法律条文,然后在根据条文来理解教科书中所写的内容,如此循环往复地复习。”不难理解,教科书阐释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教科书的高度概括,它将厚厚的几十页纸张浓缩成一个或几个简短的句子,尽可能详细地规定了方方面面的内容,其本身就具备很高的“含金量”,从局部与整体上彰显了民法的价值。下面简单谈谈民法的原则。用星野先生的话说,就是“如果不像学法律条文那样学习原则的话,就称不上是学习法律”。有很长一段时间,我认为“原则”是空洞、抽象的东西,它除了表达它自身的意思之外没有其他用处,也就是说像英国女王一样徒有其表,它“被认为理所当然而没有做出规定” 。我们都知道,“找法”的过程即为逻辑学中“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法律规定是大前提,这里的“法律规定”一般指法律条文。但是,当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某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时,我们应当怎样判断这种行为到底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呢?这个时候我们的判断就应当引用原则:在原则的范围之内,该行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旦该行为违背了原则所表达的精神,那么它就是不被认可的。 实际上,原则在民法典中起到了一种类似于“后盾”的作用,它约束具体的法律条文,同时从法律条文中被推导出来,甚至可以直接适用。由此看出,“原则”的存在同样有其意义,它的地位等同于——甚至凌驾于法律条文之上,是为民法的“丝纹”。最后谈谈民法的概念和术语。我没打算花很大篇幅说它——因为我和普通学者一样,一直在忽略概念与术语的重要性。我记得我四年前刚接触法律的时候,觉得法律晦涩难懂,主要工作就是学习相关概念与术语,当学习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对这些东西反而不是很在意了。一直到现在,如果你别人问我“合同是什么”,我不会回答他合同的概念——因为我不记得了,取而代之我会告诉他合同的几大要素是什么——显然这已经偏题了,但对方一定不会深究。我个人认为,能够轻易用自己的语言而不是死记硬背教科书来表达出某个法律词汇的含义的人反而不是初级的学者,专业用词往往比较难懂,只有脑子里对这个用词有了全方位的认识,才能用自己的话去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此外,民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一些法律解释与判例,但是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律解释与判例并不构成民法渊源。但是,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术语、原则与条文的释义,判例则是对各种术语、原则与条文的现实演绎,二者将专业变为通俗,让枯燥的法典成为一个个具体的故事,是学习民法的非常好的工具。民法背后:艺术品的设计者。星野先生在书中的第三部分向一些法学大家表达了他的崇高敬意。这些法学家就像是民法的“设计者”,他们有一些思想与理念逐渐被传承与改进,其中有一种态度被称作“民法精神(Legal mind)”(有人认为把它翻译成“民法思维”可能更合适),在星野先生的书中,他将“民法精神”定义为“依靠法律处理一定的社会事态状况、各种各样的问题的能力”。这与设计师设计艺术品时的“设计理念”类似:一件艺术品的赝品可能拥有与它相同的材质与工艺,但是“真品”与“赝品”的区别在于前者在于“它是谁”而后者则是“它像谁”——好的事物背后会有一种或多种精神支柱,不管这种精神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如果把“精神”抽出来,就像人没有了灵魂,也就成了“行尸走肉”。一个好的设计师会把他的态度和想法与无机的工艺与材料结合在一起,最后形成一件艺术品——我更乐意将艺术品的出现称为“诞生”,因为我觉得它是有生命的。 这与法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我们的书柜里存放的法典虽然是由令不少人反感的法律术语与各种条文组成,但是它的编写者是拥有“法律素养”与“法律精神”的人类,法律术语、原则和条文所传达的内容也是人类所赋予的,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但从法学角度来说,它是法学家们的智慧集合。各种语言与文字是它的载体。再以“合同”一词为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写法与读音,在中国它是“合同”,在英美它是“contract”,在日本它是“契約(けいやく)”……然后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它还有其他不同的含义,这些含义可能与每个国家的历史、习惯或民族有关,这让我觉得很奇妙,就如同我在中国看到故宫,在美国看到拉什莫尔山,在日本看到江户城。在本部分,星野先生着重向我们介绍了我妻荣先生与中川善之助先生,二人都是二战及二战前日本民法学界的泰斗。我妻先生研究财产法领域,并且主要进行德国法的相关研究与判例研究;中川先生则主攻家族法(在中国,“婚姻与家庭法”与其类似)领域,被誉为“现代家族法的创立人”。然而我是中国法律的学生,我想研究中国的民法精神与民法学家对我而言是不是更有意义一些。至于第四部分,我还没有进行阅读,看题目大概是说关于民法的一些新问题,包括法人、家族领域的完善与修正,在以后的时间我会继续将它读完。最后,这本书确实给了我不少新的启示,在此向星野英一先生致以崇高的敬意。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读书笔记

注:带有双引号的语句系对原译文的摘抄,不带双引号的语句系在原译文基础上,进行的总结或加上了个人理解。【本人的摘评】一、【普通学习方法VS第二种学习方法】所谓普通的学习方法,是指表面上客观地对民法进行理解分析,实际上仅仅坚持个人的立场,同时仅对现有知识进行系统性理解(P3)。“刚才所说的学说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其理解、想法的不同是第一分歧点,关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部分是以后的问题。但是,在众多的法律条文解释中,草率地批判他说,推崇几说的写法我认为是不好的。另外,没有十分认真地考虑与法律条文的关系而提出的所谓“一般说法”也同样值得怀疑(P70:学说与法律条文)。”“在解释的过程中,大概就会出现解释着赋予其意思的情况,或者说不得不赋予的情况。所以,只有唯一一种正确解释的情况很少,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很多种解释......我们应该努力做出妥当、让各位读者都能接受的解释......各种解释为何会有分歧,是因为有哪些基本的想法上的不同,在重视哪个要素上有不同,有哪些不同的结论而出现了分歧,清楚地理解每个分歧点是很必要的。而且,只得意洋洋地论述一家之说的学者,作为法律家是缺少资质的(P85—87:法律条文的解释)。”因此,“不要固守一种看法,要将之相对化,要拥有经常思考也许有不同看法的治学态度,我认为这样的治学态度对于今后的学习非常重要(P50)。”所谓另一种学习方法,其目的是,“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培养敏锐的判断力和发现问题能力的重要性(P5)。”“如果法学院的学生没有这样的想法,只埋头学习法律解释的理论,甚至只是单纯地死记硬背教科书,那么,将来很可能是一个只会简单操作法律技术的人,而不是具有自我反省精神的法律学人(P25:学习民法整体形象的目的)。”首先,要在民法内部,将不同的制度加以定位,并在貌似独立的它们中找到联系(P4),“在某些情况下,有关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产生的原因、抽象性规定、规定本身的前提和结果是相互并存的。因此,整体地把握各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在民法中的意义及其所处的地位,并将它们牢记在心中,这对学习民法是有好处的(P64)。”“好好学习原则,并牢记法律条文与原则的关联,是民法的学习基础......比如,不将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联系起来理解,无法掌握民法的全体像,也就导致对每个部分的理解不够充分(P116:原则的学习)。”详见下图:图片无法上传,略...其次,要在外部对民法的整体形象进行考察,比如日本民法在社会中、法律体系中、世界民法中的位置,以及民法史,民法内容、民法典体系等。“因为法律性质稍有不同,对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的学习自然有不同的地方,尤其是法律条文的意义也是不同的,比如宪法中的抽象理解、演绎推理居多。总之,因法律使用的社会领域不同,由此产生的各自理念的不同,解释的方法也多少有些差异。从民法的性质来看,民法的解释需在较温和的环境中进行。这对一提到法律就联想到宪法和刑法的初学者来说可能有些难度,但其基本本质是相同的,从法律条文出发或者从法律条文中没有但大家普遍认可的大原则、大前提出发,把它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并得出结论这一模式,适用于所有的法律(P89:不同法律的学习方法)。”二、外部整体形象的具体内容(一)民法的含义、作用及引发的问题民法的含义:分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在社会中实际所运用的规范,另一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民法的作用:第一是对日常行为进行规范,第二从社会整体的视角来看,民法与规定国家根本组织形式和制度的宪法相对应,是规范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以及行为等的法律。由上文段引发的两个问题:Q1:民法是否真正规范了日本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呢?A1:只要日本继续实施资本主义制度,规范社会基本构成的法律就只能是民法。Q2:民法是对国民日常生活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还是说是通过法的形式所形成的国民的这种法的意识呢?A2:因为这一问题包含了民法的具体规范在贯彻实施中的实际情况,还包括日本国民是否能意识到民法在规范私人之间的关系中所起的作用,意味着包含了“日本人的法律意识”。从民法在社会基本规范和组织形式中的作用来看,虽然与买卖风险相关联的民法规定在现实中实施起来事与愿违,但基本的买了东西就得付款的基本规则还是与日常生活相关联的。关于“日本人的法律意识”,日本与其它国家相比,社会规范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是一个“社会秩序稳定、危险性低”的国家,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国民的民法意识明显比西欧诸国淡薄(这么说来,我国在这方面比日本更淡薄)。(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法律设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和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方法这一点出发,可以考察民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设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包含法律直接规定、行政权规定、合同约定三种形式,民法则主要通过第一、三种形式进行。实现民法的权利、义务,原则上需要通过法院(禁止依靠自力救济的原则),行政法则与之相反,有时也可由行政主体自己来行使。因此,从法律效力而言,刑法的力量最强(间接方法实现权利、义务,即刑罚),其次是行政法,最后是民法。(三)民法典的编纂方法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体系),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5篇组成,以德国民法学的积累为基础,编纂方法有很强的理论性,使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抽象性概念,法律技术性很先进。法国民法典(法学阶梯体系),由人、财产、取得财产权的方法三部分组成,以汇总习惯法的著本为蓝本,编纂方法比较具有常识性,用语和法律条文的写法也通俗易懂。(四)民法内容(P21)制作的树状图无法上传,略...三、民法的其它法的区别与联系(一)与行政法:行政机关单方面设定了加给对方的义务,它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强制实现权利,即行政自力救济。民商法在技术上的方法是,义务系法定或约定,但最终权力的强制性实现只能由法院来定夺。(二)与劳动法:在学习过程中,将“市民全性质的”和“社会法性质的”思维方式进行对照,不仅有益而且必要。(三)与宪法;民法、宪法拥有的共同基本原理是,它们都以人的尊严为中心来加以考虑。宪法中的人权规定难道不能同样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吗?宪法学者围绕是否应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展开了讨论,后者可以理解为,宪法并未直接规范私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该问题的规定的解释是以宪法的宗旨为依据的。之所以提出该问题,是因为日本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下级法院作出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是婚生子女继承份额一班的法律规定属于违宪的判例,但最终最高法院做出了合宪的判决。另外,下级法院也就男女退休年龄不同而作出违宪的判决。在宪法和民法关系方面,以这些判例作为契机的民法乃至与这些行为相关联的宪法的人权规定就出现了问题(P34)。作者认为:没有必要在民法中对于私人关系也能主张人格权。从法律实证主义出发,因为日本民法中没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所以,人格权在民法中就不会存在(P36)。然而,对于人格权,法院虽不承认其一般性,但在个案中却承认各种人格权。目前已经有判例认可了对人格权侵害的损害赔偿以及基于侵害人格权所导致的停止侵害的诉求(P42)。因此,与其说它适用于私人间的关系,还不如说它拥有基本的法律原理,人权在宪法中是公民作为对国家主张的权利,在民法中是公民作为对私人主张的权利而存在。宪法和民法虽然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上下关系,但是,因认可这些法律的实质价值与以人权为中心的思考方法同出一辙(P38)。对于非婚生子女继承的问题,主张违宪的学说比较多,作者认为基于人类尊严的平等也应该作为民法的基本价值而被认可(P42)。总之,宪法的人权规定先于民法,所以自然会产生是否有必要考虑将宪法的人权规定在私人之间具有效力的问题(P46)。作者认为,超于两部实证法或者从两者之间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等方面研究的见解非常到位。在我国,由于侵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在论述民法与其它法学学科关系时,作者重点论述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虽然我国就上述规定与日本不同,但我认为这种比较的思维方法有用,所以也摘抄了下来。同时,我将作者最终的结论理解为,并非民法的每一规定都源自宪法,但它们的基本价值是相同的。四、法律条文(该义包含判例)由于解读的对象是法律条文,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方法的人都主张自己的方法是正确的,所以对民法的论争都是围绕法律条文而展开的。诸多法律条文的整理、归纳的工作从被解读了的法律条文出发也是理所当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学家就是从法律条文出发,再回到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中包含了对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前提的规定(比如何谓“未成年人”)以及关于消极性结果的规定。判例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也有判例承认法律条文中没有的社会制度,建立判例上的制度的情形,有时甚至要阐述与法律条文的语法意思内容完全相反的法制规范(P69,我国似乎没有这样的判例吧?)。适用法律条文的摘录,见第一位网友的摘录。“在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的过程中,要适用三段论法的推理形式。针对要审查的社会现象寻找适用的法律条文至关重要;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后,要审查该条文中所包含的要件,弄清这些要件所包含的意思(即解释);然后逐一审查有无符合要件的事实存在(事实认定);如果存在符合要件的事实,就可适用这一法律条文,最终得出结论(P77)。”关于对条文的解释,作者认为客观目的解释(即现在的宗旨)是决定性的解释手段。“学生应当以法律条文为中心,阅读教科书理解法律条文,然后再根据法律条文来理解教科书中所写的内容,如此循环往复地学习。在此期间,也有必要从某种程度上知道一些与法律条文的意思相关的权威性解释的判例(P87)。”五、法律条文中没有的民法原则其分类主要有: ⑴民法典中内在的表明其价值的内容,即社会常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⑵纯粹的法律技术性原则,不包含社会的价值判断。无效行为不产生效力。 ⑶介于二者之间的类型,略微带有价值判断。任何人都不能向他人转移不属于自己的权利。 法律原则的作用,以“任何人都不能向他人转移不属于自己的权利”为例,甲被乙欺诈/强迫,把属于自己的不动产卖给乙,并转移了登记。乙又把不动产卖给了丙并转移登记,并且丙是善意的。甲此时可以要回房子吗?似乎日本法律与我国不同,在欺诈的情况下不能要回房子,但在胁迫下可以要回,即使丙是善意的,因为后者根据的就是上述原则。作者以此说明有些原则在民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性。六、法律用语、概念“不能只死记硬背枯燥乏味的法律词汇,更应结合其实际上所指的事情和它实际所起的机能,从更加立体的角度来说明法律词汇 (P127)。同时,有很多法律用语以及概念在多条法律条文中出现,这也有助于我们把多个法律条文整括起来,对其进行立体化理解(P130)。一边学习,一边联想那些用语是用于处理什么样的事态和怎样处理的,具体用来解决何种纷争和如何解决的,这样会使其理解起来简单一点(P134)。不能仅抽象地理解法律用语及法律概念的内容,理解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分别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有什么样的机能也是十分有必要并且有益的(P137)。教师应对用语的变革、起源也要做下说明(P138)。更笼统一点,法律的学习就是在学习具体的案例的同时,研究一下包含这些知识的一般理论,然后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确认以及应用这些一般理论,如此反复而已。如果一开始就学习理论,那有点过于抽象(P135)。”七、判例本书的“判例”是指从众多判决中由最高法院的调查官筛选出来而形成的判例,录入《六法全书》之中。“并非所有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也并非是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拥有同法律相同的权威,虽然在下级审法院中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全盘接受并服从的法官大有人在,但也有批判接受的法官(P163)。”作者认为,从一审判决开始,认真地阅读,并进行训练是一件比较好的事情。诉求、答辩、反诉、法院的认定涉及的事实与理由等。“基于此,去认识诉讼乃至更加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争议时怎样的东西,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在法院来解决,领会事实认定的方法和法院的法律解释是怎样进行的。也就是说,弄明白法律条文是怎么样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通过这样的学习,就能够养成法律思考的习惯(P167)。”八、法律精神(法律思维)作者认为,法律精神是指依据法律(一方面依靠法律,一方面依靠社会的力量妥协)处理一定的社会事态、状况、各种各样问题的能力。我将其内容按顺序概括如下:1、案件事实;2、依据事实找到的法律条文,一定要弄明白什么样的情形就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条文,案件是否具有和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要件相吻合的事实,这就是“事实认定”;3、法律精神中包含的思考方法;4、法律精神中包含的判断能力(包含前文所指的批判精神);5、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出发,将法律条文整合到一起后,依据法律条文来展开辩论;6、敢于辩论,也是法律精神的组成部分。

高深的理论,通俗的言语

其实民法理论并不高深,关于是看什么人学什么人写。星野英一的书属于那种小学生都能够看懂的书,在这里,所谓民法的博大精深的抽象理论,显得是胡吹,用来吓唬外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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