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新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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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7
ISBN:9787301197837
作者:苏永钦
页数:504页

作者简介

《寻找新民法》内容:民法到了世纪之交,再度掀起了法典化与去法典化的争辩。荷兰民法典与俄罗斯民法典,一西一东,代表着资本主义西方社会和后社会主义东方社会两个新民法典的样板。中国海峡两岸刚好也兴起了重修/制定民法典的热潮。如果不能从比较宏观的角度,回顾整理以德国五编制民法典为典范的21世纪民法发展经验,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加入新世纪的一些明显变化,包含越来越居于主导地位的知识产业所凸显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公法与私法相互工具化的管制革新浪潮、契约关系在许多方面的实质化,以及资信社会来临对交易成本所起的革命性变化等,将很难掌握修立民法典的方法和取向。《寻找新民法》共分三个单元:两岸民事立法、公私法的衔接与民法的新思路,可以视为作者对两岸民法学界提出的寻找新民法典范的邀约。

书籍目录

第一章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几点看法
前言
一、 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二、 法典理念面临重估
三、 民法典保有的优势
四、 民法典的几种选择
五、 大陆的民法典草案
第二章 借箸代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前言
一、 民事立法者的位置
二、 民法的双重工具性
三、 纯粹民法典的意义
四、 构筑理想自治空间
五、 以专业为对话对象
六、 与公法接轨的转轴
七、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八、 身份法的宪法任务
结语
第三章 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进一言
前言
一、 民法典的法体系定位
二、 民法典的十二项规则
三、大陆民法典如何组装
四、 结语
第四章 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可能性
前言
一、 再访物权法定主义
二、 法定主义已经松动
三、 建构新财产权体系
第五章 可登记财产利益的交易自由——从两岸民事法制的观点看物权法定原则松绑的界线
前言
一、重探物权的本质
二、物权法定的成本
三、中国台湾已大幅松绑
四、大陆面对的问题
五、 结论
第六章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
前言
一、 物权法定与法定物权
二、 检视法定物权的理由
三、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
四、 法定物权的立法政策
第七章 制度的移植从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谈起
一、 制度内容与目的
二、 移植外国的情形
三、 给立法者的启示
第八章 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以民法的转介条款和宪法的整合机制为中心
前言
一、 公私法多层而交错的关系
二、 民法的三个水平转介条款
三、 宪法的主要垂直整合机制
四、 为动态的法规范体系奠基
第九章 以公法规范控制私法契约
前言
一、 走向二分法操作
二、 都陷入以问答问
三、 建立案例法方法
四、 八项可衡酌的因素
五、 八种可裁量效果
六、 动态体系的观点
七、 四个常见的误区
结语
第十章 民事裁判中的人权保障
一、 分权体制
二、 方法问题
结语
第十一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经济分析
前言
一、 契约和契约法
二、 交易的阶段化
三、 缔约过失责任
结语
第十二章 物权堆叠的规范问题——以次序为轴心的堆叠原则
前言
一、 物权堆叠的概念与类型
二、 堆叠的法理与经济分析
三、 以次序贯穿的堆叠原则
四、 物权编修正的几点建议
第十三章 再谈共有物分割的问题——从比较法和法政策角度分析
前言
一、 共有物分割的规定
二、 草案对问题的响应
三、 其他立法例的比较
四、 法政策观点的评价
五、 台湾民法的修正建议
第十四章 民法随笔
第一篇 非线性的体系思考
一、 如何找法有三说
二、 症结在房地分离
三、 效率决定于市价
四、 三说都未搔到痒处
五、 “最高法院”的高度
第二篇 民法典与卷轴式教学
一、 五编制民法与卷轴式教学
二、 作为法学的基本功
三、 卷轴式教学浮现的问题
四、 反思背后的体系问题
五、 建构新体系的挑战
第三篇 堪培拉的启示
一、 纯粹民法还有空间吗
二、 颜色的迷恋最难将息
三、 一百年前的“两克”论战
四、 忘掉了积木怎样堆叠
五、 构建更大产能的体系
六、 堪培拉给我们的启示
第四篇 物权自由了
一、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二、 复数物权的两种类型
三、 从量共有转为质共有
四、 想象多大自由就多大
五、 养老权的高度未来性
六、 建构新的财产权体系
第五篇 重新认识限制物权
一、 被误导的物权图像
二、 新法凸显相对关系
三、 只是一种交易选择
四、 与契约自由的关系
五、 新物权法启动蜕变
第六篇 找到漏洞了吗
一、 不能挖西墙补东墙
二、 为何规避通说解释
三、 债权凭什么物权化
四、 回到建物用地问题
五、 例外规范隐然成形
第七篇 促销不动产役权
一、 主体属物客体属物的权利
二、 特定目的为必要登记事项
三、 异于一般物权者不在内容
四、 第三人设定的不是人役权
五、 操之于起造人的公寓役权
第八篇 全输的共有物分割制度

编辑推荐

民法学界权威、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苏永钦先生所著,民法研习者必备。《寻找新民法》凸显寻求民法新典范的普世性,激起中青年学者参与的热情。

内容概要

苏永钦,1951年出生于台湾省宜兰县,1972年毕业于台大法律系,1981年取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开始任教于政大法律系。教学和研究范围及于宪法、民法、经济法和法社会学,是长期处于创作高峰的学者,曾获众多讲座殊荣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另外一个可能的逻辑,就是在负担行为以外,因为有交付或登记的事实行为,“依法律”而发生物权变动,因此这里不完全是当事人自治,只有交易前段是自治,后来发生物权变动则是国家介入的结果!《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一用契约,一用法律行为来建立交易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此一逻辑则无法只用契约或法律行为来解释物权变动的结果,果如此,连最典型的交易都不是自由意志所能支配,还能说这是一部自治规范吗?总则规定法律行为又有何意义?难怪日本民法学者写到这里,不是语焉不详,就是扯成一团,失掉了基于体系所生的说服力。 比如日本民法总则的作者四宫和夫把财产行为分成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用的是德国式的思考,但他接着说:“处分行为在理论上应先有债权行为之履行为其性质,但关于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的是意思主义,因此处分行为通常也为债权行为所兼并。”[43]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有没有物权行为?不是“通常”的时候,物权又是如何变动的?同样,物权法的作者我妻荣也问:“第176条所说的意思表示,究竟指何意?是指只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之意思表示,还是也可以指像买卖、赠与等那种发生债权目的之意思表示?换言之,要发生物权之变动,其宗旨是否通常需要存在另外之意思表示(物权行为)?”[44]接着他又指出,学说上在此有极大的争议,起初独立物权说占上风,后来单一行为说又成为多数,我妻荣自己支持判例所采的单一行为说,他认为很多人把买卖解释成兼有债权和处分的意思,“但这并不等于说要发生物权和债权这两种效果,就必须要有两个意思表示”,不清楚的是,如果只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如何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内在逻辑,怎么样都绕不过去。我妻荣还试着这样自圆其说:“德国民法之所以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是因物权行为必须有形式,并且不得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体存在。物权行为只要在可从外部认识其存在之限度内,使具有其存在与否非常明确且易辨别之识别性之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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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25条)

  •     全书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三点:以纯粹民法为目标解构和建构当前的民法典;公私法应当各有自己的规范领域并保留富有弹性的转接空间;最根本的,物权的创设、类型和内容都应该是自由的,套用书中的一句话就是:“想象有多大,自由就有多大!”
  •     苏老师在大陆出版的书总是很畅销,好些书都脱销了。台湾学者深刻睿智的思索实在值得大陆学者学习,改善学风。本书旁征博引、观点明晰、论证充分、内容宏大,民法研习者应当仔细阅读。
  •     此书对民法体系的颠覆很有帮助
  •     值得研究,喜欢看
  •     民法学科的革新,经他的的笔写出来,毫不让人生厌,且说服力极强。我已经被他骗了。
  •     还没细看,目录上看,对于研究民法有帮助。
  •     我民法基础太差了。
  •     值得花时间去读的书。
  •     苏永钦先生的最新作品,跨越了部门法的局限,为民法学提供了新思维和新角度。
  •     宏观洞见、精致思维~太赞了
  •     学习用途~~~~~~~~~~~~~~~~~~~
  •     苏永钦的书跨度较大,看需要知识比较广。
  •     就凭书前言,号召寻找民法的乔布斯、盖茨就是本值得买的书
  •     北京的比上海的好多了,有箱子,有充气垫子。
  •     苏永钦的著作,老师推荐
  •     民法新问题有独到的见解,不同于台湾以往的注释,更不同于大陆普遍的抄袭,很有启发,值得大陆学习!
  •     当语言变得复杂以后,文法反而越来越重要
  •     内容很深刻,具有很高的抽象性
  •     苏老师也是民法的前沿者。
  •     很喜欢寻找新民法的语言文字,学到法学思想的同时,对个人而言还能学到很多成语,可见作者的文字功底!
  •     苏永钦老师的文章,总能给人带来不一样的思考。文笔也是一流的好!
  •     内容没的说 苏永钦教授功力深厚 视野广阔 每篇文章都值得细读。
  •     苏永钦博士的涉猎实在广泛,宪法、民法、经济法等等都有建树,洋洋洒洒数百页的民法学著作,若没有深厚的功底,必然会陷入繁冗的常态,但是苏永钦博士依然继承德国法学家的严谨与精细,著作的细节之处尤能体现其学术能力,也是本学期读书会的核心读物,希望继续读下去有更多收获。
  •     民法需要与时俱进,所以社会的发展需要新民法。本书就是作者在这一方面探索的足迹,是好书。
  •     严谨,有很多独立思考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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