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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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
ISBN:9787509307830
作者:江平
页数:378页

作者简介

《民法各论》包括物权、债权总论、债权分论、人身权、侵权责任五编,除继承权和亲属权外(将另行编写教材),基本覆盖了总论以外的所有民法学内容。民法学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按照目前国内民法学的体系,本套丛书将民法学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各论》。《民法各论》的特点在于:第一,吸收了我国最新民事立法。在《民法各论》开始编写之际,我国《物权法》尚未颁布。当《物权法》颁布后,《民法各论》作者立即对其着手研究并将研究成果纳入《民法各论》,使《民法各论》成为最早反映该法的民法学教材之一。第二,所选案例大部分源于真实案例,具有典型意义。第三,案例与民法原理紧密结合,尽量避免对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讨论,而更注重对我国民事法律适用和完善的阐述以及对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探讨,从而使学生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也有利于其提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或进一步研究民法学打下良好的基础。第四,书中提供了参考文献目录,既体现了作者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也方便 了《民法各论》使用者的进一步研究。 
《民法各论》适用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选修民法课程的本科生,也可作为研究生的辅助教材。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五章 所有权 第六章 用益物权 第七章 担保物权 第八章 占有第二编 债权总论 第九章 债的概述  第十章 债的履行 第十一章 债的保全 第十二章 债的转移 第十三章 债的消灭 第三编 债权分论 第十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 准债权第四编 人身权 第二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二十一章 一般人格权 第二十二章 具体人格权 第二十三章 身体权第五编 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十五章 一般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二十七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章 侵权损害赔偿

编辑推荐

《民法各论》定位于内容充实新颖、文笔轻松流畅、可读性较强且紧扣司法考试命题思路的教科书型著作。在编撰时从内容到形式都突出强调以下几方面的特色:其一,在体系结构和内容上较为全面地吸收、反映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其二,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的内容,适当反映司法实务的经验,并充分运用以往司法考试试题中所使用的案例。其三,在编撰形式上,以案释法,灵活轻松、寓教于乐,但不失学科体系的完整性。

前言

法学院当以法律教育为本。作为社会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门类,法律的理论教育和职业训练自然应适应这一学科的自身特点。在回顾世界著名法学院的崛起发展之路时,哈佛法学院是一个被人们津津乐道的实例,人们自然也不会忘记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Iangdell)(1826-1906)教授。正是在他担任法学院院长期间将案例研究与教学引入了哈佛法学院,一改哈佛法学院死气沉沉的旧貌,开创了哈佛法学院的新时代,兰德尔因此被誉为哈佛法学院的改革者。1870年,兰德尔在接受哈佛大学埃利奥特校长的聘请,从一个律师转而受命担任哈佛法学院的教授、院长,并于同年首次出版了判例教材,要求学生阅读和讨论,从中领悟法律的真谛。他认为,普通法基本是法官制定法,学生要科学地学习法律,就要广泛地、直接地研究判例,而不是阅读对法律的评论。兰德尔的这一做法不仅引起了西方法律教育方法的变革,更开创了美国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案例来“发现”法律的风气之先。如果说判例制度还仅仅是判例法国家的一项“伟大的传统”的话,那么在两大法系从法律教育到研究方法早已开始交互吸收、相融相促的法学发展态势当下,案例教学与研究已不再局限于英美法国家,而是日益渗透、运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教学研究当中。就中国这样一个以继受大陆法系传统为主的国家而言,尽管我们不承认判决的普遍约束力,但引进案例教学不啻为一种良性的补充,并早巳为我国一些法学教育家所重??。近代法律学者孙晓楼就曾这样说道:“判例的研究,一可引起学生之兴趣,二可使学生明了办案的方式,三可使学生明了分析案件的方法,四可使学生明了法官之心理,其得益较诸原理法律教本制切实得多。”正是基于以上诸种考虑。案例教学一直是京师法学学科建立法学两院(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伊始就有所偏重的一种教学方式,通过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已决案例,以达到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巧,在校园中通过模拟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的目的。

内容概要

江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先后担任过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暨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待遇。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并任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参加了《民法通则》的制订,担任《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在我国《信托法》、《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制订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界定(一)物权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我们每个人均实际享有的权利,可以说,没有物权,我们就没有在世上生存和立足的可能。(二)物权概念形成的基础——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民法中的权利被区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意思就可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人申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独断性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占有和使用房屋。只要他有某种使用的意愿,他的意愿一旦形成就可以得到贯彻;只要不影响邻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完全可以凭自己喜好装修房屋、使用房屋、出卖房屋等。这样的权利就是支配权。而民法上的请求权,是指必须要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才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如买卖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方所主张的权利就是请求权。根据支配权与请求权不同的法律性质,法律必须建立两种不同的基本法律关系,以满足法律实践的要求。其中,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法律关系;而支配权的法律关系是-种不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而且对于第三人也产生排斥力的法律关系。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支配权的效力要大于、强于请求权的效力。就支配权制度的建设而言,在法律上不但要考虑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且要考虑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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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5条)

  •     前两编可读,崔文星老师的物权和沈鹏老师的债总。
  •     民法的各个部分都有涵盖,债法、物权法、继承,薄而精,对民法结构的大致把握很有好处。而且有案例切入,比起大部头的教材更容易入门。
  •     薄薄的那么一本 提纲一样的小薄册子,都是师大无名小卒 分章糊弄的 竟然卖 52元! 我在亚马逊买过很多书,没遇到这么差的书 ,本人针对出版社和作者,不针对亚马逊!真坑人 气死我了 何况我还是千里迢迢邮到日本的,接到了这么差的书,本以为是江平2000年后的新书,不知道你怎么想的,在你名下出这么差的书,你差这点钱么?!!
  •     越读越烂
  •     这本书适合有点基础的人,内容全面,但不够细,没有基础的学有点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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