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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1-9
ISBN:9787509330258
作者:常艳娟
页数:215页
作者简介
《五险一金社保法律政策热点问答》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等。《五险一金社保法律政策热点问答》为其中一册,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争议处理。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工伤保险 第一节 工伤认定 1.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4.什么情况下职工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5.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6.实习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能不能按工伤处理?如果不能的话应该怎么办? 7.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8.保姆在雇主家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9.长期替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未成年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节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章 失业保险第三章 养老保险第四章 医疗、生育保险 第一节 医疗保险 第二节 生育保险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第六章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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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版权页: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将监狱企业的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该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办法如下:(1)监狱企业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1998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账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已经实行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内部统筹并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实行个人缴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是否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同时,各地要组织对监狱系统内部统筹期间的基金财务等情况进行清理。(2)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监狱企业及其工人(不含纳人行政事业序列并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工勤人员),要逐步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干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待遇过渡和衔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