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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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7
ISBN:9787513005418
作者:文杰
页数:299页

作者简介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界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等专题进行了研究。通过考察、评析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以及相关学术观点,对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提出了建议,供立法者、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参考。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界定一、证券投资基金界定的比较法考察(一)证券投资基金界定的立法例(二)证券投资基金界定立法的比较二、学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及其评析(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界定诸说(二)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界定诸说之评析三、本书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企业法人(二)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概述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二)证券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的演进(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具体要求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概述(二)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一)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选任(一)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选任(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选任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比较法分析(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入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受益权的法律性质(一)信托财产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二)信托财产权在我国面临困境的原因(三)信托财产权在我国的出路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二)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考察(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地位与职权(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权(四)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诉讼机制(一)投资公司股东诉讼(二)基金受益人诉讼(三)对投资者民事诉讼的援助第五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三、境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考察(一)美国(二)英国(三)日本(四)我国台湾地区四、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一)对投资者资格和人数的规制(二)对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的限定(三)对发行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四)资金来源审查(五)私募基金契约的规范化(六)基金份额转售制度第六章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一、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概论(一)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公司法的冲击(三)我国引进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股东大会制度(一)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的职权(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议三、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立董事制度(一)美国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独立董事制度考察(二)我国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四、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外部监事制度(一)日本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外部监事制度(二)我国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外部监事制度的构建第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民事责任的一般分析(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二)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受托人过错的认定(四)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五)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范围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概要

  文杰,男,1976年生,湖北公安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在《法学》、《法学杂志》、《江海学刊》、《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

章节摘录

  1.证据收集  在民事诉讼中,妨碍投资者有效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举证的困难。一方面,有关证据处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控制之下,并大都以电子化手段保存,易于被篡改或消灭;另一方面,投资者既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又缺乏相应的人力与资金,更无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证据的强制力,这致使立法赋予投资者请求权以实现自我保护的目的很难实现。在美国,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6条第(a)款的规定,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行为,SEC可以首先提出禁止令诉讼,并将有关证据提交给法院。  《投资顾问法》第209条也规定,SEC根据指控或其他方式的申诉,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义务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陈述,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公众公开。这样,投资者在其后的民事诉讼中可以援用SEC所提出的证据或调查结果,并依此证明基金管理人违反义务行为的存在,从而大大减轻了举证责任。在实践中,针对基金管理人违反义务的成功民事诉讼大多是由主管机关首先调查并公开证据,然后由投资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这一过程中主管机关发挥了前提性作用。  2.代替投资者提起诉讼主管机关主动代替投资者提起诉讼,而投资者成为单纯的保护对象和受益者,这是对投资者民事诉讼最为彻底的援助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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