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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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3
ISBN:9787511818553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56页

作者简介

《物业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内容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物业纠纷处理依据与解读》收录了各类纠纷解决中常用的各种处理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审判政策等。每一类别又根据实际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细分诸多实用小类,方便读者对应查阅。核心文件解读、文书范本参考、实用图表资料、典型案例精选,内容丰富实用,对核心法律文件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的解读。根据需要选编常用的法律文书范本、实用图表、立法资料等内容。特别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参照性。特色服务,动态增补,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的读者,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同时读者还可以优惠价选择常年的法规增补服务(详见书末读者意见反馈表)。

书籍目录

一、综 合
 ★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2003.10.17)
房 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节录)(2002.3.20)
 【典型案例】
  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
 【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12.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1.26修订)
 【典型案例】
  郑州二建公司诉王良础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违约纠纷案
 ……
三、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四、前期物业管理
五、物业服务纠纷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五十二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五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五十四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五条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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