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新型暨疑难法律问题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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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7
ISBN:9787503663826
作者:朱黎明
页数:329页

作者简介

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自“人世”以来,中国的金融市场日益国际化,商业银行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2006年底,我国就要根据“人世”承诺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市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银行新招频出,不断创新,各自开拓具有竞争力的“蓝海”领域。但与之相生相伴的,是操作风险的逐步暴露和日益显现。不少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业务的一时发展,忽视了对操作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陷入了不良资产的“泥沼”。  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性风险列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立的三大风险之一,并将其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引起了国际银行间对操作风险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操作风险范围非常之广,法律风险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准确识别并有效控制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成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有力挑战。  回顾立行以来的道路,招商银行之所以取得了今天的发展和成就,是因为它一直秉承了“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的经营指导原则,在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坚持推行“依法治行”和合规经营。我们深知,要实现“力创股市蓝筹,打造百年招银”的目标,除了以正确的发展战略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来应对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外,我们还必须同时注重在业务操作层面熟练运用法律规则,利用法律武器为银行的“蓝海战略”保驾护航。只有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才能真正确保银行的效益、质量和规模协调发展。因此,依法合规经营对于招商银行乃至其他商业银行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  依法合规也需要贯穿于金融创新业务的全过程。在商业银行的各项金融创新中,许多业务并无现成的规定和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就不需要依法办事了,恰恰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注意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防范,银行的业务人员和法律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研究立法本意和监管尺度,在合乎有关立法精神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这就更加考验银行的依法合规经营的水平。  在此背景下,我行法律事务部编写《商业银行新型暨疑难法律问题精解》这样一本小册子适逢其时,有利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法律合规人员增强对当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新型暨疑难法律问题的理解,并在管理和操作实践中予以有效地运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信贷及担保  1.1 银团贷款业务中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1.2 汽车消费贷款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3 封闭贷款业务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1.4 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注意什么问题?  1.5 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什么问题?  1.6 什么是代位权?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代位权?  1.7 什么是撤销权?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  1.8 什么是抵销权?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抵销权?  1.9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1.10 什么是预期违约?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主张借款人预期违约?  1.1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发展商在购房合同中违约对银行债权构成何种影响?  1.12 商品提货权融资业务中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1.13 出口退税托和账户质押贷款业务应注意何种法律问题?  1.14 在企业改制时,应如何保障银行债权?  1.15 在企业破产时,应如何保障银行债权?  1.16 项目贷款业务中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1.17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1.18 汽车合格证项下对汽车销售商融资业务中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1.19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1.20 新《公司法》施行后信贷担保业务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21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与债务人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保证人是否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1.22 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担保的,应注意什么问题?  1.23 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是否还须承担民事责任?  1.24 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哪些?  1.25 银行贷款抵押权是否任何情况下都最为优先?有无优于抵押权的权力?  1.26 股份(股票)质押应注意什么问题?  1.27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  ……第二章 存款第三章 中间业务第四章 票据结算第五章 金融衍生产品、外汇业务第六章 保理业务第七章 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第八章 基金、证券第九章 信用卡第十章 诉讼及保全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第十二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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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自“人世”以来,中国的金融市场日益国际化,商业银行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2006年底,我国就要根据“人世”承诺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市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银行新招频出,不断创新,各自开拓具有竞争力的“蓝海”领域。但与之相生相伴的,是操作风险的逐步暴露和日益显现。不少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业务的一时发展,忽视了对操作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陷入了不良资产的“泥沼”。  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性风险列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立的三大风险之一,并将其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引起了国际银行间对操作风险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操作风险范围非常之广,法律风险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准确识别并有效控制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成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有力挑战。  回顾立行以来的道路,招商银行之所以取得了今天的发展和成就,是因为它一直秉承了“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的经营指导原则,在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坚持推行“依法治行”和合规经营。我们深知,要实现“力创股市蓝筹,打造百年招银”的目标,除了以正确的发展战略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来应对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外,我们还必须同时注重在业务操作层面熟练运用法律规则,利用法律武器为银行的“蓝海战略”保驾护航。只有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才能真正确保银行的效益、质量和规模协调发展。因此,依法合规经营对于招商银行乃至其他商业银行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  依法合规也需要贯穿于金融创新业务的全过程。在商业银行的各项金融创新中,许多业务并无现成的规定和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就不需要依法办事了,恰恰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注意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防范,银行的业务人员和法律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研究立法本意和监管尺度,在合乎有关立法精神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这就更加考验银行的依法合规经营的水平。  在此背景下,我行法律事务部编写《商业银行新型暨疑难法律问题精解》这样一本小册子适逢其时,有利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法律合规人员增强对当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新型暨疑难法律问题的理解,并在管理和操作实践中予以有效地运用。

内容概要

  朱黎明,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担任江西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并于1991年至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做访问学者。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管理及律师实务经验。曾先后在《金融时报》、《新金融》、《当代银行家》、《金融与经济》、《深圳金融》、《发展》等报刊上发表十余篇有关金融法律的论文。

章节摘录

  朱黎明,男,1956年6月6月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深圳仲裁会仲裁员;曾担任江西省涉外经济法律事务所主任,并于1991年至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做访问学者。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管理及律师实务经验。曾先后在《金融时报》、《新金融》、《当代银行家》、《金融与经济》、《深圳金融》、《发展》等报刊上发表十余篇有关金融法律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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