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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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01
ISBN:9787562015253
作者:严振生
页数:327页

作者简介

《税法(第4版)》共分十四章。其中第一章导论是税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包括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税法的基本啄则、税收法律关系等,是学习具体税收法律制度的知识基础。第二章税收立法,介绍并论述了我国税收立法的历史,帮助学员了解我国税收历史,明确税收立法的重要性。第三章到第十三章,分别介绍和论述了具体税收法律制度(即税收实体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法、印花税法等19个税种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国家为贯彻税收基本法规、控制税收源泉、协调征纳关系、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和实现税收职能及任务的法律规范。
《税法》教材各章序列虽然是按照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决定的,但有些章节的内容相互间有其内在的联系,因此,学习时不能只学重点章而不学其他章,应该在全面系统地认真通读全书的基础上掌握重点,才能对税法的各章融会贯通,对税收法律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书籍目录

目录
第一章 税法的概述
第一节 税收
第二节 税法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二章 税法的体系和基本内容
第一节 税法的分类
第二节 税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税收立法
第一节 税收立法的原则
第二节 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
第四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五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六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改革设想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九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的征税规定
第四节 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第十一章 农业税法
第一节 农业税
第二节 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
第三节 牧业税
第十二章 财产税法
第一节 房产税
第二节 契税
第十三章 资源税法
第十四章 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章 印花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印花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七章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 其他行为税法
第一节 车船使用税
第二节 屠宰税
第三节 筵席税
第十九章 关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 船舶吨位税
第二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节 税务代理
第二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
附录(主要的税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内容概要

作者简介
严振生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入北京政法学院,
1953年毕业留校,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高级律师、公证员培训中心
兼职教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著有《税
法新论》、《税法理论与实务》等,主编有《税法教程》、《金融法教程》、《工
商行政管理法教程》、《财税法教程》等。
刘亚天1989年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毕业后留校任
教,1995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著有《现代市场法则》,参与撰写或主编有
《新经济法教程》、《金融法》、《经济合同法教程》等。
杨萍1986年山西财经学院财政系毕业后任教中国政法大学,1991
年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学位(法学)毕业,讲师;参与撰写的著作有《国民经
济管理教程》、《财税法教程》等。

章节摘录

  第二章 税收立法  第一节 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税收性质和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和税收制度本身的特征进行的。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  新中国成立以前,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都相继创建了人民政权。1928年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就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税。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收》进一步规定征收关税、营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与此同时,琼崖、鄂豫皖、川陕等革命根据地,也都陆续建立了人民税收,开展了税收工作。1940年党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了货物税、营业税征收条例,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工作,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支援革命战争,夺取全国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的税制建立和税收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培养了干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并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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