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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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8
ISBN:9787565309533
页数:284页

作者简介

《合同法基本问题研究》按照《合同法》总则的先后顺序,针对《合同法》总则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对问题的探讨着意避免面面俱到,而是结合立法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这均有助于深刻理解合同法的理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合同制度的沿革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合同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合同制度
二、近代合同制度
三、现代合同制度
四、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概述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合同订立程序的若干问题
一、要约
二、承诺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和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辨析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第三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性质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三、无效免责条款
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性质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三、撤销权的行使
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第六节 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处理原则
二、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履行的担保
第六章 合同履行的保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内容概要

  夏凤英,女,山东乳山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教授。近年来,出版学术著作3部,参与编写教材3部,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7项,获省、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4项。
  蒋晓玲,女,辽宁大连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教授。近年来,出版学术著作3部,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7项。
  董书萍,女,山东日照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近年来,出版学术著作2部,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5项。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指在要约存续期间内,承诺在何时产生法律效力。承诺生效后,合同便宣告成立。 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有效合同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于何时受合同关系的约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二,承诺生效的时间常常与合同成立的地点联系在一起,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又关系到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意义重大。 承诺的生效时间与要约的生效时间一样,各国法律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国民法采取到达主义,英美法国家则采取发信主义。我国合同法区别不同情形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于承诺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采取到达主义,即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其中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谓到达是指承诺通知送到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内,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并不影响承诺到达的效力。二是在承诺不需要通知时,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所谓根据交易习惯,是指按照当事人之间经常性的做法进行交易。所谓根据要约的要求,是指要约中规定的受要约人要以某种行为作出承诺。 (三)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之前将其取消的行为。承诺是否能撤回应区别下列两种情况: 1.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承诺 这种情况下,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是相对应的。承诺通知发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其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在承诺生效之前尚不具有拘束力。因此应当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以尊重受要约人的意志。我国《合同法》第27条明确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如果受要约人撤回承诺,就必须阻止承诺通知生效。为达到这一目的,受要约人必须做到下列两点:一是向要约人发出撤回承诺的通知。二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受要约人才能撤回承诺,如果撤回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就不能再撤回承诺了,因为此时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但若因送达的原因致使撤回承诺的通知迟到,在理论上,要约人应将迟到的情况及时通知承诺人。否则,撤回承诺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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