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财税法律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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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2-9
ISBN:9787500558743
作者:
页数:364页

作者简介

  近年来,我国的财政改革和财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世界经济增长减缓的不利影响,为我国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财政改革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对财政干部的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不断引进高素质人才的同时,通过加强对在职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财政干部队伍,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律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第二节 我国法的部门和表现形式第二章 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我国法的制定  第二节 我国法的实施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篇 财税法律知识第三章 财税法概述  第一节 财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财税法律关系  第三节 财税法制建设  第四节 财政管理体制法第四章 预算法  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编制  第三节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四节 决算  第五节 预算监督与预算法律责任  第六节 完善预算法制的基本构想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 预算外资金概述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商品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四节 财产及其他税法  第五节 税收管理法  第六节 健全税法的基本构想第七章 国债管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 国债管理法律规定概述  第二节 国家内债法律规定  第三节 国家外债法律规定第八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九章 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第一节 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第十章 会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三节 会计监督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篇 相关法律知识第十一章 审计法  第一节 审计法概述  第二节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节 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节 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第五节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金融法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四节 证券法第十三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第十四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第四节 行政处罚法  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主要参考书目后  记

编辑推荐

本书紧密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立足于财政干部岗位培训和学习的需要,其内容涵盖了法律基础知识、财税法律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等。教材力求结构上体现完整性、系统性和专业性,比较适合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和应用,对财政教育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教学和科研也有参考价值。

章节摘录

  二、预算调整  (一)预算调整的法律界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国内、国外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预算平衡是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预算调整又是实现预算平衡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经济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预算确定以后,往往会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原来预料不到的一些特殊情况也会经常出现,导致预算收支由原来的平衡变成不平衡,当原来平衡的预算出现了不平衡或者原来举借国内外债务的规模被突破时,就需要进行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部分地变更原批准的预算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支出或减少收入,运用全部预备费弥补,收支仍不平衡,需要变更原批准的预算收支总额的;二是不变更原批准的预算总额,只是部分地变更支出用途或收入来源,而不影响收支平衡的;三是某些收支在上下级间或地区、部门间的收支变化,但不影响各级总预算收支平衡的。广义地讲,这三种情况都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但是,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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