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主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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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11905437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
页数:121页

作者简介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关于审计监督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等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关于审计监督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

编辑推荐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是由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的。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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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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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审计主要法规,实用
  •     简单的汇总,工具书
  •     里面的字目测整体印的有点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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