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管理法律实案50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经济法 > 证券交易管理法律实案50例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7
ISBN:9787802072688
作者:白光
页数:329页

作者简介

发行证券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方式。那么,企业在证券交易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本书以案例为契机,向广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介绍了证券交易相关法律的运用,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例举了50个经典的案例,让读者能够触类旁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书籍目录

一、证券发行申购违法案 案例1 沈太福以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之名非法发行债券案 案例2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等6家证券公司拆借巨额资金申购股票案 案例3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24家机构拆借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神机妙算 案例4 青岛市弘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利用拆借资金申购新股案 案例5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利用拆借资金资金购新股案 案例6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青岛证券交易营业部利用拆借资金申购新股案二、证券信息披露违法案 案例7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案 案例8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欺诈上市案 案例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会计报表案 案例10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案 ……三、内幕交易股票违法案四、庄家操纵股价违法案五、利用个人账户炒股案六、信用交易透支违法案七、挪用客户保证金违法案八、上市公司违法配股缩股案九、上市公司违法融资放贷案十、中介机构违法执业案十一、申购投资基金违法案十二、擅自间接境外上市案附录

编辑推荐

  发行证券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方式。那么,企业在证券交易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本书以案例为契机,向广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介绍了证券交易相关法律的运用,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例举了50个经典的案例,让读者能够触类旁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章节摘录

书摘4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用募股资金违法高息放贷案案例概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佛山市电器照明公司、南海市务庄彩砖厂、佛山市鄱阳印刷实业公司于××年9月发起设立。当时总股份5785万股,其中发起人股3018万股,其他法人股1612万股,内部职工股1157万股。次年10月6日至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930万股公众股。××年11月23日,“粤照明A”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是全国电光源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国家二级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普通照明灯泡、卤钨灯、高压钠灯、节能灯等灯泡的出口与内销及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有关产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招资业务兼营贸易、房地产等。    ××年5月31日至××年11月11日期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先后12次累计将5.5亿元资金(其中包括2.6亿元募股资金)以年率高达21.6%至24%的高息借给佛山市工商银行敦煌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敦煌办”)。    佛山照明公司将巨额募股资金高息放贷的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关于“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此外,××年7月,佛山照明公司给南方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融资0.8亿元,年利率为25.2%。这一行为也违反了上述两规定。    作为上市公司,佛山照明公司用募股资金高息放贷和为证券公司融资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未履行《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义务,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佛山照明公司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用巨额募股资金高息放贷,为证券公司融资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的规定。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佛山照明公司高息放贷5.5亿元利息收入中超过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3727.83万元:    (2)没收佛山照明公司给南方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贷款8000万元按月息2l‰计收的利息239.16万元;    (3)对佛山照明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案例评析    1.企业融资途径。在经济发展期,企业总是处于资金饥渴的状态,其融资渠道主要有两条,即银行融资和股市融资。最初,国有企业是由财政投资,但是随后就转为银行融资。银行融资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的货币化趋势,并对解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主体与储蓄主体的分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银行融资制度本身是不成熟的,在我国转轨时期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逐渐暴露出了严重的银企债务危机。在企业方面表现为高负债,在银行方面表现为不良债权的循环累计。这是因为银行融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关系,在信用机制低下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企业的高负债和银行债权的无法实现。因此,就有人想到了非中介化,即脱离银行作为投资的中介,而由企业直接向社会融资,这个方式就是股市融资。    由于股市融资一直处于人为的压抑状态,因此股市在我国一兴起,就出现了双方面的热潮。一方面是投资者蜂拥入市,一方面是企业踊跃争取上市。对投资者来说,可以获取比银行利率高得多的投资收益,我国早期的证券市场所造就的富翁更造成了示范的效应。而对于企业来说,股市无疑是一个不需要负担偿还义务的融资渠道。而政府则希望能够利用股票市场来化解银行融资的危机,同时提高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生产的效益。可以说,是一个“多赢”的选择。    然而,在寻找新的融资渠道的渴求下,上市公司似乎忽视了其义务是为投资者创造利润,而是仅仅将股市作为一个圈钱的场所。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偿还义务,因此上市公司不必关心自己的经营效益,而是利用募股、配股等各种机会攫取股民的投入。其母公司利用各种机会制造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投资者也不关心上市公司的真正业绩,而是探听各种题材,所以导致了我国的股票市场投机气氛浓重而投资气氛淡薄。    2.佛山照明公司用募股资金高息放贷构成违规行为。曾经有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圈钱的行为气愤地指出:上市公司上市只为好圈钱,不思回报小股东。国有企业对银行的钱不借白不借,而上市公司发现花股东的钱不花白不花,比使银行的钱还要便当。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配股增资,从资本市场圈了钱,却不把这些钱用于正道,或盲目扩张,或胡花乱花,而不思给股东回报,不仅若无其事,甚至编造假账,蒙混股东。    佛山照明公司的行为颇具有代表性,其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将募股资金以年率高达21.6%至24%的高息借给银行,并向证券公司融资,完全歪曲了募股的意义。佛山照明公司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违反了法规关于禁止企业间融资的规定,实际上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在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就是信心,而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那么证券市场的基础就可能发生动摇。P235-237

图书封面


 证券交易管理法律实案50例下载



发布书评

 
 


 

农业基础科学,时尚,美术/书法,绘画,软件工程/开发项目管理,研究生/本专科,爱情/情感,动漫学堂PDF下载,。 PDF下载网 

PDF下载网 @ 2024